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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8日,由上海大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主办,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的“技术演进与版权治理新范式研讨会”在上海大学举行。来自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的50余位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及高校学子齐聚一堂,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深度碰撞,共同探索适应新兴技术领域的版权治理新范式。

主题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精细化与创新容错机制构建”环节由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王勉青主持。

01

赔偿计算:视频侵权赔偿方式的误区与合理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绍玲从替代作用视角剖析视频侵权赔偿计算方式,他指出以权利人平台会员费或广告费作为计算依据均存在逻辑缺陷,并非合理计算路径。

以会员费计算赔偿数额,是将权利人平台的会员费进行拆解,量化用户为观看涉案作品本身所支付的“最低成本”。但该逻辑忽视了会员费对应平台整体内容价值而非特定作品,即便在“全集式”搬运的极端情形下可视为“实质性替代”,但市场界定和用户行为假设仍有争议。以广告费计算同样不合理:若依据被告平台广告费,则混淆了平台合法收入与用户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若依据权利人平台广告费,在现实商业环境中难以满足“机会成本”理论对“因果必然性”与“用户群体完全重叠”的严苛假设。

可行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合理的许可费”为基础,最贴近市场交易的本质,符合“填平损失”原则;二是司法酌定,在损失、获利、许可费均难确定时,由法官综合考量作品独创性、侵权情节、司法政策等多方面因素作出裁量。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明确体现出“不能让侵权人获利”的价值导向,将侵权方“公司利润”作为赔偿额计算的重要参考,但是存在若公司利润中包含广告费,则可能不当扩大平台责任的潜在问题。如何精准剥离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利润,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课题。

02

赔偿规则: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故意要件的界定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刘文杰围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要件展开分析,他首先指出,惩罚性赔偿是对填平原则的突破,制度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只能作为损害赔偿制度的例外存在。结合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害属性、立法宗旨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直接侵权。

关于间接侵权中的故意认定,刘文杰教授梳理出来两大法系的共识:故意包含意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以下三种情形不构成故意:第一,平台服务商一般性的知道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的侵权材料,却“放任”这些材料的分享,并不是责任要件意义上的故意;第二,平台服务商接收到来自权利人的要求针对特定作品采取侵权消除和防范措施的预警函,却表现出无动于衷“放任”用户上传和分享侵权材料,同样也不构成责任要件意义上的故意;第三,平台服务商接收到来自权利人的适格通知后,平台上仍然不断出现新的用户上传侵权材料,同样不能支持平台一方故意的认定。

他强调,实践中需要注意准确把握故意的内涵,既要对故意侵权罚当其过,也要防止将故意泛化,避免将那些明显是过失的行为混同于故意,导致不当地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03

产业视角:搜索引擎的治理困境与版权保护

悟空浏览器搜索算法负责人系统阐述了通用搜索引擎在信息导航中的角色定位、技术干预措施及其现实局限性。她指出,搜索引擎本质上是信息的导航者而非内容生产者,不具备定向传播目的。尽管平台尝试构建了包括正版置顶、资质过滤、关键词屏蔽、链接拉黑等在内的多层次安全干预机制,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但在面对海量数据时,无法达成理想状态下的绝对阻断。

百度集团法务部总经理李妍洁从产业视角出发,探讨了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共生发展。创新是发展的核心动力,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提升印证了互联网技术发展促进创作的成效。立法与司法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创新虽会带来新法律问题,但随着产业演进多能逐步解决。她强调,法律规制需与技术实现能力适配,搜索引擎作为移动端和AI时代的底层技术,网页规模庞大且在技术上难以实现全面事前过滤,过重的事前过滤义务会遏制产业发展。此外,损害赔偿应与实际损害相适应,我国应对平台间接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持谨慎,兼顾权利保护、产业创新与全球科技竞争,平衡各方利益。

抖音集团法律顾问温宇洋从平台法务视角,聚焦搜索场景分享了实务思考,认为将内容存储平台的审查标准生搬硬套到搜索服务,违背了技术中立与过错责任原则。应拆解浏览器各功能模块的技术逻辑分别定性,不能因其流量枢纽属性就附加过高注意义务。在损害赔偿方面提出四点考量:一是主观过错的层级化以及赔偿范围的限定;二是需要在个案中理清侵权量巨大的举证假象;三是控制能力以及预防成本要相匹配;四是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利益平衡。同时,呼吁在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互联网工具性平台的底层创新与开放留出必要的生存空间。

本环节的讨论达成以下共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核心难题在于价值不确定性,精细化并非追求“精准计算”,而是通过综合考量作品价值、侵权情节、行业惯例等因素,力求合理反映市场价值。同时,技术创新应当受到保护,但不得成为侵权“免死金牌”,司法应在保护权利人与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04

圆桌讨论:技术创新与版权产业共生发展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聪主持圆桌讨论环节,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维及研讨嘉宾,聚焦技术与版权共生关系下的治理挑战与差异化应对路径,重点围绕平台注意义务、间接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平台与版权方合作模式的创新探索等议题,从各自不同视角展开讨论,形成以下共识:

  • 共性挑战与差异化应对:共性挑战集中在技术迭代下版权侵权裁判逻辑的适配性问题,“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依然适用且未过时。差异化在于注意义务的“颗粒度”需精细化,过滤拦截仅以红旗规则为正当化路径;对新场景(如生成式AI)应分层治理,兼顾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

  • 具体场景的难点与出路:难点是平台责任界定模糊,部分权利人将内容存储平台的审查标准生搬硬套至浏览器搜索服务,忽视不同技术场景的逻辑差异。出路方面,产业界提出拆解平台技术行为,结合具体功能模块定性责任;司法界建议从“避风港”迈向“合作港”,通过和解推动各方正视彼此优势,化解利益矛盾,而非单纯依赖司法裁决。

  • 注意义务对间接损害赔偿的影响:技术迭代未动摇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分析框架,应坚持“能力与义务相适应”,平台注意义务的设定需匹配其技术能力与控制范围,不能对浏览器等工具性平台强加普遍的事前审查义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直接侵权人,对于网络平台等间接侵权主体应审慎考虑。

  • 共生合作模式:呼吁平台与版权方打破双方博弈对立的思维,通过流量导流、版权利益变现等方式开展合作。司法机关则需在裁判中保持精细与审慎,为平台创新留出合理空间,通过立法、司法与产业实践的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与版权产业真正实现共生共荣。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