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血统外籍人的称呼应体现我国籍政策的通知(摘录)
外交部
(1974年6月6日)
国务院国发〔74〕1号文件《关于对中国血统的外国籍人入境、接待、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下达后,国内外有关部门正在贯彻执行。但在我们的一些来往文件、简报和对外谈话中,仍有些提法容易造成双重国籍的误解。如说“美籍中国物理学家”、“×籍中国学者”、“×籍华人”,甚至说“×籍华侨”。对中国血统的外国籍人来华参观探亲,说成是“回国”参观探亲等。
国务院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凡自愿加入或已经取得当地国籍的华侨、华裔,就是外国人,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今后,为体现我有关国籍政策,各驻外领事馆,各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在文件、对外谈话和新闻报道中,对中国血统的外国人,应称呼为“×国籍人”或“中国血统×国籍人”,“中国血统×国公民”,如可称为“美国籍物理学家×××”或“中国血统×国籍物理学家×××”,“×国籍教授”,“×国籍学者”,“×国籍朋友”,“x×国籍人”等。对中国血统外国籍人来华参观探亲等,也不要称“回国”,而应称“来华”参观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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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系列·行政法·外交(4):关于对中国血统外籍人的称呼应体现我国籍政策的通知(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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