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根据资料改编创作,情节均为虚构故事,所有人物、地点和事件均为艺术加工,与现实无关,图片仅用叙事呈现。

19世纪的伦敦,
威斯敏斯特大厅里的法庭庄严肃穆。法官头戴白色假发,
身穿黑色长袍,
端坐在高台之上。陪审团成员坐在一侧,
神情凝重。控辩双方的律师身着律师袍,
法官面前你来我往、唇枪舌剑。证人被传唤到庭,
手按《圣经》宣誓。陪审团退庭商议,
然后返回宣布裁决——有罪或无罪,
胜诉或败诉。这是英国“对抗制”诉讼的典型场景,
法律是专业人士的游戏,
判决是非黑即白。

同在这一时期,
遥远的东方,
清朝道光年间的中国某个县城,
知县大人升堂断案。原告被告跪在堂下,
没有律师,
没有陪审团。知县听双方陈述,
有时也问几句。他不需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
也不需要适用精确的法条。他更关心的是:如何让双方放下怨恨,
如何恢复宗族邻里间的和气。很多案子当场就调解了,
不判决,
不结仇。

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两个世界——一个靠法律定分止争,
一个靠人情平息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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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欧洲,
对抗制诉讼已经高度成熟。

对抗制诉讼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格兰的陪审团审判。诺曼征服后,
英国的法院逐渐形成了由双方当事人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其核心理念是:真理越辩越明。控辩双方都尽最大努力去说服裁判者,
事实就会显露出来。法官不是调查者,
而是裁判员;律师是当事人的“斗士”,
为己方争取最大利益。

19世纪是英国法律改革的时代。此前,
普通法程序极其僵化,
诉讼必须使用特定“令状”,
写错一个词就可能导致败诉。1832年和1852年的《统一令状法》简化了程序;1873年《司法法》统一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
建立了最高法院。对抗制更加公平、高效。

对抗制诉讼有几个特征:一是当事人主导——诉讼的进程和证据的提出由双方律师掌控,
法官不主动调查;二是口头辩论——律师在法庭上口头陈述、交叉询问证人,
当庭交锋;三是陪审团裁决——在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中,
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认定事实;四是规则复杂——证据规则、程序规则繁杂,
普通人必须请律师才能有效参与。

对抗制的优势是:程序公正,
双方有平等机会陈述;证据经过交叉询问,
可信度更高;陪审团把普通人引入司法,
增加公信力。但也存在问题:诉讼成本高昂;对抗心态可能扭曲真相,
律师更多是“赢官司”而非“寻真相”;当事人之间往往彻底撕破脸,
关系难以修复。

同一时期,
中国清朝,
百姓解决纠纷首选不是告官。

《大清律例》虽然完备,
但诉讼被视为“下策”。县衙门不是随便能进的——打官司要钱、要时间、要精力,
还要面对威严的官老爷。更重要的是,
打官司就是“撕破脸”,
乡里乡亲一旦对簿公堂,
以后就不好相处了。所以,
绝大多数纠纷在进入官府之前就被消化了。

乡村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调解”。

**宗族调解**——每个宗族有自己的族长、房长。族内纠纷,
首先由族长召集族人在祠堂里评议。族规家法就是依据。族长说话有分量,
因为他掌握着族田的分配、族谱的认定、族人能否进祠堂等资源。调解结果一般是双方各让一步,
然后向祖先牌位磕头,
表示和好如初。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
可能被“革出祠堂”,
失去家族庇护,
这在乡村社会是极重的惩罚。

**乡绅调解**——没有宗族或家族解决不了的纠纷,
可以请乡绅出面。乡绅通常是退休官员、有功名者或德高望重的老人。他们见多识广,
有威望,
与官府有联系。他们调解不靠强制,
靠“给面子”。乡绅说:“你们两家是几代的邻居,
为了三尺墙头伤了和气,
值得吗?”双方往往就退让了。

**保甲里正调解**——保甲制度是清朝的基层控制体系。保长、甲长负有治安责任,
也有义务调解纠纷。他们常在茶馆里把双方叫来,
在乡邻见证下说和。调解成功的,
当场写“和息状”,
双方签字画押,
官府也就不再过问。

**官府调解**——如果调解不成,
才告官。但是知县升堂,
第一件事不是判决,
而是尝试“庭外调解”。知县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让本官调解?”大多数情况下,
百姓愿意。知县给出一个折中方案,
双方同意,
事情就了结。实在调解不成的,
知县才按律判决。

调解的核心精神是“和为贵”。纠纷的最终目标不是分清谁对谁错,
而是恢复社会关系的和谐。让一步,
吃点亏,
换得长久的安宁,
被认为是明智之举。

将19世纪的欧洲对抗制诉讼与清朝调解并置,
两种纠纷解决逻辑的差异清晰可见:

**纠纷的性质**

对抗制:个人权利之争——当事人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
谁对谁错最终要有个定论。纠纷是“你赢我输”的零和博弈。

调解:关系和谐之争——当事人首先要考虑的是邻里、宗族关系能否维系。纠纷是“双输”局面,
调解是“双赢”出路。

**解决的目标**

对抗制:明确是非——法律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告诉社会什么行为被允许,
什么不被允许。胜诉方获得救济。

调解:平息事端——不一定分清是非,
只要双方都能接受、不再闹事就行。息事宁人是最高原则。

**裁决者**

对抗制:法官、陪审团——法律专业人士或经挑选的公民,
与当事人无社会关系。中立、超然、依法裁判。

调解:族长、乡绅、邻里——与当事人有密切社会关系。他们不追求中立,
而是利用自身威望促成妥协。

**程序的启动**

对抗制:当事人起诉——撰写诉状,
提交法院,
缴纳诉讼费。程序正式、规范、复杂。

调解:任何一方请人出面——甚至邻居也可以主动劝和。无需书面材料,
口头诉求即可。

**证据规则**

对抗制:严格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最佳证据规则、交叉询问。证据必须合法、相关、可信。

调解:无形式要求——当事人的陈述、中间人的印象、大家的看法,
都可以成为依据。

**结果的效力**

对抗制: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败诉方若不履行,
法院可以查封财产、拘留人身。

调解:依靠道德和社会压力——失信于族人、被乡邻看不起、被祠堂除名,
这些后果往往比官府的惩罚更令人恐惧。

**对关系的影响**

对抗制:破坏关系——对簿公堂后,
亲戚变仇人,
邻居成冤家。关系难以修复。

调解:修复关系——双方在中间人主持下达成和解,
往往还能继续保持往来,
甚至关系更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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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这种差异的背后,
是两种文明对“正义”和“社会秩序”的不同理解。

在欧洲,
正义是“个体权利的保护”。每个人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当权利被侵犯,
就可以诉诸法院。法院的任务是判定对错,
恢复权利。正义的实现不一定带来社会和谐——被告被判赔,
原告拿钱,
但双方可能从此不相往来。但这不重要,
因为社会可以由陌生人组成,
不需要亲密关系。

在中国,
正义是“社会关系的和谐”。个体不是独立的原子,
而是嵌入宗族、邻里、朋友关系网络中的节点。一个纠纷如果处理不当,
不仅破坏两个人的关系,
还可能波及整个网络。所以首要目标是修复网络。谁对谁错是第二位的,
不伤和气是第一位的。正义不是抽象的权利,
而是具体的“过得去”。

在欧洲,
法律是“普遍规则”。规则适用于所有人,
不考虑你是谁。法官只认法律和证据,
不认人情。这保证了形式公平,
但也可能产生实质不公——穷人不一定请得起好律师。

在中国,
解决问题讲究“具体裁决”。看人、看事、看关系。族长调解时,
会考虑双方的辈分、曾经的恩情、未来的相处。结果可能看起来“和稀泥”,
但符合当地的实际需要。

在欧洲,
司法是“国家权力”。法院是国家设立的,
判决由国家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威来自国家暴力。

在中国,
调解是“社会自治”。宗族、乡绅、保甲虽然不是国家机构,
但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他们解决纠纷不是代表国家,
而是代表社区的共同意志。国家的司法权力只在极端情况下介入。

##05

19世纪中叶,
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开始碰撞。

1840年后,
西方列强在华获得治外法权。西方人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落后——刑讯逼供、没有律师、不公开审判、刑罚残酷。为了“保护”本国侨民,
他们要求自己的公民在中国犯罪时由本国领事按本国法审判。这是不平等条约的内容,
但确实反映了中西司法制度的差异。

清末修律,
沈家本等人引入西方诉讼制度。1910年颁布《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规定了律师代理、公开审判、上诉等制度。但未及实施清朝已亡。民国时期,
中国正式建立西式法院系统,
对抗制诉讼引入。

但调解从未消失。1930年代,
国民政府推行“调解制度”,
在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1949年后,
新中国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强调深入群众、巡回审判、调解优先。改革开放后,
法院仍把调解作为重要结案方式。

##06

今天,
中国的法院既审判也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立案前可以调解,
开庭前可以调解,
庭审中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再判决。许多法院设有“调解室”,
请退休法官、律师、人民陪审员做调解员。

对抗制的要素也已齐备——律师代理、交叉询问、公开审判、上诉。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抗。判决书公开上网。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大陆法系框架,
吸收了对抗制的一些元素。

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同一体制内并存。一个案子,
可以先尝试调解;调解不成,
再由法官判决。律师可以在法庭上激烈对抗,
但法官可能休庭再次调解。当事人既有“讨个说法”的权利,
也有“和为贵”的选择。

##07

19世纪,
当伦敦的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时,
中国的族长正在祠堂里安抚两个争吵的族人。一个用法律分对错,
一个用人情平事端;一个追求程序公正,
一个追求实质和谐;一个保护个体权利,
一个维护社会关系。

一百多年后,
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同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融合。法院既有对抗制的审判庭,
也有调解室;律师既打官司,
也参与调解;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判决,
也可以选择和解。从对抗到调解,
从调解到审判,
中国人解决纠纷的方式正在走向多元。

对抗制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主张自己,
法律是最后的防线。调解传统告诉我们:关系比输赢更重要,
退一步海阔天空。最好的纠纷解决,
或许是两者的结合——当必须分清是非时,
法律主持公正;当可以握手言和时,
人情胜过法律。

19世纪,
伦敦和北京在两个世界里解决纠纷。今天,
我们活在一个既有法院也有调解室的世界里。纠纷还是那些纠纷,
只是我们有了两种方式去应对它们。从“怕打官司”到“依法维权”,
中国人用了一百多年;而从“打官司好”到“何必打官司”,
我们又开始了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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