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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更换新印章这件“小事”,4月份以来,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搞了一次“乌龙”。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他们收到上级中院的提醒,法院对外发布的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并非一家司法机关的问题。

据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而据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这两个“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多达30余家司法机关援引一部并不存在的“空气法”,作为本单位更换新印章的法律依据。除了司法机关的公告,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也错将“《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当成规范性文件,甚至个别法院将其当作裁判依据。有地方编办文件也引用“《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这类案例显然都闹出“笑话”,损害了相关部门的公信力。按说,作为司法机关最应该知法、懂法、用法,然而,少数司法机关却对两个“办法”,既不是真知晓,也胡乱引用,让人很费解。一般而言,司法机关发布更换新印章公告前,经过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现在看来多环节均“无知”。

究其原因,个别司法机关错误引用印章管理“空气法”后,其他司法机关未加核实,简单照抄照搬。这多少颠覆了认知,因为在很多人眼里,司法机关工作作风严谨,有独立判断意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会在工作中闹“乌龙”。但实际情况是,少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期待、规范还有距离。

至于某些案件当事人、律师以及党政部门错误援引的原因也不复杂,有的是过于相信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有的则是对待工作不够负责。这不免让人联想到之前频发的“公文抄袭”事件。无论公文抄袭还是援引“空气法”,给人第一观感都是荒唐可笑,这有损有关部门公信力,也造成认知混乱。

庆幸的是,现实中不乏“明白人”。例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提醒,就能避免这种援引错误继续被“复制”,维护了司法公信力。但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或党政机关也需要被“唤醒”。印章管理部门不妨统一印发文件指导各地了解真相,正确援引相关文件和制度。

其实,真正可引用的核心规范有三部,分别是1951年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遗憾的是,少数部门未从源头去核实去引用。

这也是懒政所致。因此,各地有必要从错误援引“空气法”汲取教训,改进工作作风、压实工作责任,避免源头错误被复制后变成更多错误和“笑话”。鉴于现行分散的实体印章管理规则与电子印章管理间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业内人士建议,有必要围绕印章管理进行顶层立法,值得思考。

简言之,“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一旦闹出“乌龙”都是“大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