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广东省湛江市一集体乡镇企业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在相关诉讼过程中,经法院组织协商、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龙头镇政府牵头公开拍卖企业资产,用以清偿对外债务,资产处置完成后依法完成改制。
买受人拍得资产后,依规成立全新公司盘活闲置资产,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原企业资产拍卖改制7年之后,自然人邹某轩持涉嫌伪造的《欠据》提起债权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造假、超诉讼时效等理由判其败诉,二审却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奇逆转胜诉,法院还据此强制执行已拍卖改制、权属清晰的新公司资产,由此引发长达十余年的争议。
截至2026年3月,涉案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东信公司已穷尽执行异议、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等全部司法救济途径,历经15年漫长申诉,即便拿出权威司法鉴定证实欠据公章纯属伪造,仍接连被法院、检察机关驳回,目前已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材料,后续结果仍待观察。
01.集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法院协调拍卖偿债,依法改制成立新公司
1982年,湛江市龙头区企业办为发展集体经济,成立了集体性质的龙头炮竹厂,并由该厂征用取得了23406平方米的荒地作为建设车间及配套设施用地。到了1986年,炮竹厂因亏损无法继续经营,后经龙头镇政府研究成立龙头玻璃厂,转营生产玻璃制品。玻璃厂经营到了1996年,又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危机,彻底停产,但并未宣告破产。
2002年,龙头镇政府为妥善化解龙头玻璃厂债务纠纷、处置集体资产,在相关债务诉讼推进过程中,经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组织协商,涉案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龙头镇政府牵头组织,对玻璃厂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专项用于清偿企业对外债务。
2002年至2007间,在坡头区法院,龙头镇委、镇政府的主持下,对龙头玻璃厂的车间、土地进行了三次资产拍卖。湛江市东信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信公司”)通过合法公开竞价,成功竞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足额向坡头区法院、龙头镇政府支付全部竞拍款项,全程合规合法。
双方签订的竞拍成交确认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龙头镇政府负责提供办证所需全部有效资料,协助东信公司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2008年8月10日,坡头区法院作出(2003)湛坡法执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龙头玻璃厂22803.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5003.70平方米建筑物,归买受人东信公司所有,产权归属具备完整司法效力。
完成资产受让后,东信公司对原龙头玻璃厂进行改制剥离,于2007年全资成立湛江市坡头区龙头玻璃厂有限公司(下称“龙头玻璃厂有限公司”),这是一家全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与原集体性质的龙头玻璃厂在企业体制、经济性质、财产来源、责任主体上完全割裂,东信公司随即着手盘活案涉土地厂房,推动资产合规利用。
02.改制7年后,有人用涉嫌造假证据主张债权,一审依法驳回诉求
就在东信公司与新公司稳步盘活资产之际,一场违背常理、证据涉嫌造假的诉讼突然袭来。
2009年4月13日,邹某轩以原龙头玻璃厂拖欠其1996年5月28日结算工程款974582.16元及20万元借款为由,将龙头玻璃厂有限公司、龙头镇政府一并起诉至坡头区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按月1%计算的高额利息。
一审庭审中,邹某轩提交施工合同、科目汇总表及欠款计息单、证明材料、《欠据》四项核心证据,主张原玻璃厂拖欠其大额工程款及借款。而被告龙头玻璃厂有限公司、龙头镇政府当庭全面质证,直指其四项证据均存在重大瑕疵,系伪造或无效证据,同时提出主体不适格、远超诉讼时效两大核心抗辩,一审法院经审理也逐一查实证据漏洞。
邹某轩四项核心证据瑕疵梳理如下:
1.施工合同:形式、内容、合理性均站不住脚,真伪不明 从形式来看,同期龙头玻璃厂作为镇办企业,工程均发包给龙头镇建筑工程队,合同均为手写协议,1992年根本不具备电脑打印合同的条件,邹某轩提交的打印合同完全不符合当时交易习惯;合同签名人陈某发早已去世,签名真伪无法核实,且补充协议书无原件核对,依法不能采信。从内容来看,其提交的两份合同工程内容、造价、计价方式完全不同,无法证明是同一工程,仅能体现约定欠款15 万元,剩余百万工程款无任何佐证。从合理性来看,1992年玻璃厂已经营困难,百万工程款在90年代属于巨款,濒临亏损的镇办企业根本无力承担,完全违背常理。
2.科目汇总表、欠款计息单:出具人有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无证明力该组材料均由陈某文个人出具,其上公章模糊无法鉴定,且陈某文与邹某轩系朋友关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后续查实陈某文还在2009年擅自使用已作废的旧公章为邹某轩出具证明,足以证实其出具的材料不具备客观中立性,且材料未明确指向案涉工程,无法证实施工事实和欠款金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证明材料:系个人擅自出具,加盖作废公章,不能代表企业意愿2009年出具证明时,原玻璃厂早已改制更名,旧公章停用多年,陈某文并非新公司员工,也未获任何授权,其私自加盖作废旧章出具证明,纯属个人行为,绝非原玻璃厂真实意思表示;且镇政府备案合同显示,同期玻璃厂工程均发包给镇建筑工程队,邹某轩自认并非该工程队成员,证明内容与备案事实完全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链。
4.欠据:核心债权凭证,后经司法鉴定确认为伪造公章这份《欠据》是邹某轩主张债权的核心依据,一审已查实所用公章系作废印章,后续东信公司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证实该欠据公章与工商备案印章并非同一枚,属于彻头彻尾的伪造印章;且鉴定检材为法院核对过的复印件,比对样本为工商备案原件及官方调取材料,鉴定程序合规,结论合法有效。龙头玻璃厂有限公司抗辩核心是:公司系2007 年东信公司拍得资产后全资成立的全新独立法人,与原龙头玻璃厂体制、性质、财产来源完全不同,原企业系拍卖改制偿债,并非破产,新公司无任何义务承接原企业债务;邹某轩作为自然人无施工资质,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且案涉款项远超诉讼时效,债权转让也未经债务人同意,诉求完全不成立。
龙头镇政府抗辩核心是:其一,邹某轩提交的关键证据《欠据》加盖的“湛江市坡头区龙头玻璃厂”公章,与工商部门备案印章直径小3毫米、字体完全不同,且盖章时间该印章早已停止使用、属于作废印章,明显系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二,案涉债务1996年5月结算,原玻璃厂早已停产吊销、法人资格灭失,邹某轩称十余年间多次追偿,却无法提供任何追偿凭证,时隔13年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三,20 万元债权转让未经原债务人同意,签字人无权代表原玻璃厂,转让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邹某轩提交的《欠据》所用公章,在立据前一个月已停止使用、属作废印章,无法代表原玻璃厂真实意思,属于无效证据;邹某轩无法提供施工合同、工程图纸、竣工验收、结算凭证等核心施工佐证材料,无法证实工程真实存在;其作为原玻璃厂近邻,对企业停产、吊销、拍卖、改制等重大变更全然不知,十余年间不主张权利,明显不合常理。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邹某轩全部诉讼请求。
03.二审法院无视涉嫌造假证据,判令新公司承接原企业债务
一审法院基于证据造假、超诉讼时效、主体不适格等法定理由,依法驳回邹某轩全部诉求。邹某轩不服,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案件出现颠覆性改判,二审法院全程无视一审查实的关键事实,程序多处违法,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毫无关联的新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
二审期间,龙头玻璃厂有限公司、龙头镇政府依旧坚持原有抗辩意见,重申邹某轩提交的四项证据均存在重大瑕疵,核心欠据公章明显作废伪造,且案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新公司为独立法人,无需承接原企业债务,同时当庭再次指出公章与备案印章尺寸、字体完全不符的核心问题。
但二审法院全然不顾一审中三方确认的印章差异事实,也拒绝了龙头玻璃厂有限公司提出的公章司法鉴定申请,承办法官以“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不予受理”为由,直接剥夺当事人合法举证权利,强行推定案涉欠据上的作废公章为原玻璃厂旧印章,违法将这份无效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案涉土地、厂房
同时,二审法院刻意混淆企业主体界限,无视案涉拍卖改制的核心约定:原玻璃厂债务以拍卖款清偿,新公司债权债务独立承担。法院以该约定未经邹某轩认可为由,认定其不具备对抗效力,强行突破法人独立责任原则,将拍卖改制后的新公司,错误认定为原企业债务承接主体,完全违背集体资产拍卖改制的法律逻辑和事实基础。
除此之外,二审法院对被告反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置之不理,未做任何审查和回应,径直进行实体审理。案涉债务 1996年完成结算,邹某轩2009 年才提起诉讼,时隔13年远超当时《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法定诉讼时效,且邹某轩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追偿、时效中断的情形,仅有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依法早已丧失胜诉权,二审法院此举严重剥夺当事人合法抗辩权,程序违法明显。
2010年5月2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湛中法民三终字第 31号民事判决,正式撤销一审正确判决,判令龙头玻璃厂有限公司支付所谓工程款820405.70元及相应利息,这份错误判决直接成为后续违法执行、引发多年争议的根源。
04.申诉多年,取得司法鉴定伪证实锤,申请再审被无理驳回,正提请省级检查监督
二审判决生效后,邹某轩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二审判决,直接查封、划扣东信公司出租案涉土地收取的租金收益。
东信公司方面称,案涉土地及厂房早已通过合法拍卖归东信公司所有,新公司更是独立改制设立,此次执行行为直接侵害了东信公司及龙头玻璃厂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两公司为此开启了长达十余年的艰难申诉维权之路。
判决生效后的多年间,东信公司始终致力于核实核心证据真伪,为推翻二审判决搜集关键依据。
2024年3月27日,东信公司正式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轩提交的核心证据《欠据》公章印文进行专业司法鉴定,此次鉴定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检材采用邹某轩提交、坡头区法院核对过原件的《欠据》复印件,比对样本则选用工商部门备案的法人章程、印鉴式样原件以及征地协议原件,样本来源真实可靠、与检材同期匹配。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给出明确结论:案涉《欠据》上加盖的“湛江市坡头区龙头玻璃厂”印文,与工商备案、同期合法文件中的同名备案印文,并非出自同一枚印章。这份权威鉴定报告,直接坐实了案涉核心债权凭证的公章属于伪造,彻底推翻了二审判决赖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效力,成为足以推翻原审错误判决的核心新证据。
拿到这份关键司法鉴定意见后,东信公司立即以“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依法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令人意外的是,湛江中院面对这份确凿的伪证新证据,并未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反而于2025 年作出(2025)粤 08访审7号通知书,以原审中“未进一步申请旧印章鉴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以及“鉴定系单方委托”等无理理由,直接驳回东信公司的再审申请,完全无视足以颠覆案件事实的司法鉴定结论,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均存在错误。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东信公司依法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却又被该院错误以“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而东信公司实际是针对湛江中院2025年作出的再审驳回通知书申请监督,并非直接对2010 年二审判决申请监督,该驳回理由完全不成立。
截至2026年3月,东信公司已穷尽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市级检察监督等全部司法救济途径,依旧未能纠正错判。
随后,东信公司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检察监督申请,请求省级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依职权启动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程序,撤销二审错误判决,维护合法企业的财产权益和司法公平正义,此案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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