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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的律师

转述他人虚构的事实,无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吴世柱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心成果】被告人张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二审抗诉等多轮诉讼程序,吴世柱律师围绕诈骗罪展开精准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实现诈骗罪无罪辩护目标,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女,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系涉案人李某的姨侄女。2013年12月18日,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后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再次被逮捕。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2013年10月9日至18日间,张某明知李某已无力偿还债务,仍以将钱存放到典当行收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出具给周某的借条上伪造典当行负责人朱某的签名,先后8次骗取周某人民币1990.4万元,用于偿还其此前经手的其他借款。

经查,2009年至2013年10月间,张某确实存在以月息1.5分至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多人吸收资金,再以更高利息转借给李某并赚取息差的行为,涉案金额合计达16980.8395万元,案发时尚有1250.4万元未归还。而李某在案发后供述,其自2008年起便编造“某公职人员与典当行私下合作放钱”的谎言欺骗张某,直至2013年10月底才向张某摊牌,告知其资金并未用于典当行业务,而是用于拆东补西。

二、诉讼历程

本案诉讼进程历经数年审理,程序复杂:

1. 2015年2月16日,检察院以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 2015年8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3. 2016年8月3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此时,吴世柱律师介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4. 2016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苏1283刑初542号刑事判决,采纳吴世柱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公诉机关对张某诈骗罪的指控。

5.公诉机关不服该判决,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亦不服,提起上诉。

6. 2017年1月6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吴世柱律师继续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出庭发表辩护意见。

7. 2017年2月9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刑终284号终审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张某诈骗罪无罪的结果最终得以确认。

三、辩护观点

吴世柱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提出了明确、有力的无罪辩护意见: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核心观点

1. 本案诉讼程序:下级检察机关未执行上级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应撤回起诉。市检察院作为本案公诉机关的上级机关,已明确作出对张某的不起诉决定书,但县级市公安局仍于2015年1月28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亦于2月16日提起公诉,且本案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上级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应得到执行。

2.张某未实施诈骗行为,而是李某诈骗案的受害人。李某编造“典当行业务”的虚假理由,欺骗张某借款,张某基于对李某的信任,将该虚假理由转述给周某,其自身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故意,充其量仅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而非诈骗犯罪。

3. 张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以刑事责任追究。张某的职责是帮助其上级周某向外放款、赚取利息,每笔资金往来均受周某指示,无论是从职务行为角度,还是从周某授权角度,资金往来过程中出现的经营风险,均不应由职员张某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实质系经济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4. 张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张某向周某转述“典当行业务”相关情况后,款项是否出借、出借多少,均由周某自行决定;2010年至2013年期间,该资金往来模式持续多年,周某在此期间获利近千万元,其处分财产的核心依据是对“典当行业务”的信任,而非借条上的签名;且张某在与周某的资金往来中,始终按时归还本息,涉案款项无法归还系因李某诈骗案发,并非张某主观故意导致。

为支撑上述辩护观点,吴世柱律师提交了12组客观证据,全面、客观地还原案件事实,为无罪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四、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2016)苏1283刑初542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二)二审裁定(中级人民法院 (2016)苏12刑终284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二审一致,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针对抗诉机关提出的“张某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对1990.4万元借款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该抗诉意见不予采信;对张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确认了张某诈骗罪无罪的最终结果。

五、办案心得

在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够精准挖掘案件关键事实,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此案的成功辩护,不仅切实维护了被告人张某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其因冤错指控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彰显了辩护律师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精准的法律研判能力。吴世柱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践行“实质辩护”的理念,亲力亲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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