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一个现实困境摆在律师面前:当事人既想享受认罪认罚带来的量刑优惠,又不想放弃无罪辩护的机会。这种“两头都想要”的策略,法律上被称为“骑墙辩护”。
它可行吗?如果能成功,利益确实可以最大化;但如果操作不当,也可能两头落空。
一、什么是“骑墙辩护”?
所谓“骑墙辩护”,是指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或对关键事实提出异议。这种策略的初衷是:利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获取从宽量刑,同时通过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保留对案件定性、关键证据、法律适用的质疑空间,为上诉或再审留下伏笔。
法律上,这种做法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讲,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不一致,因为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对此持反感态度,认为被告人和律师“唱双簧”,是在投机取巧,浪费司法资源。
二、为什么要“骑墙”?
选择“骑墙辩护”,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案件本身存在争议。
案件事实或许清楚,但在法律定性上存在模糊地带。例如,是此罪还是彼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被告人认罪,但律师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辩驳空间,希望为后续救济留下口子。
第二,担心“认罪”变成“认账”。
有些当事人抱着“先认了再说,刑满出来再申诉”的想法。如果在认罪认罚的同时,律师也保持沉默,那么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后续的申诉中,就会成为“铁证”。律师做无罪辩护,就是为了打破这个闭环,为以后的申诉埋下伏笔。
第三,兼顾家属的情绪与期望。
有些家属无法接受认罪认罚,认为“认了就是输了”。在这种压力下,律师选择“骑墙”,既安抚家属情绪,又不至于让当事人失去从宽的机会。
三、“骑墙”的风险:
第一,可能激怒法官。
在很多法官看来,认罪认罚的核心价值在于“节约司法资源”。如果被告人认罪了,律师还在长篇大论地做无罪辩护,法官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你们这不是浪费大家时间吗?”
一旦法官产生这种反感情绪,即使最终仍然认定了认罪认罚,在量刑时也可能不会给予最大幅度的从宽。
第二,可能让检察官撤回从宽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建立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检察官可能会认为被告人“并非真心认罪”,从而当庭撤回从宽量刑建议,要求按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策略本身的逻辑冲突。
认罪认罚的基础是“认罪”,无罪辩护的基础是“不认罪”。这两种立场在根本上是对立的。如果操作不当,很容易给裁判者留下“当事人认罪态度不端正”的印象。
四、如何正确操作“骑墙辩护”?
尽管存在风险,但在特定案件中,“骑墙辩护”仍有操作空间。关键在于方式方法。
第一,庭前沟通至关重要。
在开庭前,律师应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告知:律师做无罪辩护,主要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而非事实认定;当事人本人认罪认罚的态度是真诚的,律师的辩护不影响其认罪态度。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法官和检察官有心理预期,避免在庭上产生“被突袭”的感觉。
第二,辩护要“精准”不要“全面攻击”。
“骑墙辩护”不是全盘否定。律师可以把重点放在“法律适用”的争议上,而不是去攻击事实和证据。例如,重点论证“此罪应认定为彼罪”“涉案金额计算方式有误”,而不是论证“被告人什么都没做”。
这既能体现律师的专业价值,又不至于与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产生直接冲突。
第三,被告人本人要态度到位。
被告人本人必须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只有被告人本人的态度足够诚恳,律师才能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法理探讨。
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也含糊其辞、态度暧昧,那这个“骑墙”就彻底失败了。
五、不“骑墙”,有没有更好的方案?
如果觉得“骑墙”风险太大,也可以考虑以下替代方案:
方案一:先认罪认罚,但保留上诉权。
认罪认罚后仍然可以上诉。如果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而非事实认定错误,检察院一般不会抗诉。这是一种更为稳妥的策略。
方案二: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留口子”。
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以附加说明:“被告人承认实施了指控的行为,但对行为的法律定性持有不同意见。”这种附加说明,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但为律师在法庭上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护留下了空间。
方案三: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如果担心当庭辩护激化矛盾,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这种方式既能充分表达辩护观点,又避免了当庭“对抗”的紧张气氛。
六、结语:利益最大化需要智慧
“骑墙辩护”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在认罪认罚的框架内最大化当事人的利益;用得不好,可能两头落空。
是否选择“骑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争议点在哪里?法官和检察官的风格如何?当事人本人的态度是否坚定?
更重要的是,律师要对自己的辩护策略有清晰的认知:你到底想达到什么目的?是为了给上诉留伏笔?还是为了安抚家属情绪?还是真的认为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问题?
目的不同,策略不同。只有理清这些问题,才能在认罪认罚的大趋势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真正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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