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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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常见困境。但很多时候,债务并非消失,而是责任主体发生了转移或隐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18种法定情形,可直接申请法院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让债务有人承担、财产可被执行。

一、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

1. 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可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

2.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可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担责。

3. 个体工商户无财产:字号为被执行人时,直接追加经营者个人为被执行人,可执行经营者个人财产。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

4. 法人/组织合并终止:可变更合并后存续/新设主体为被执行人,承继全部债务。

5. 法人/组织分立:可追加分立后所有新设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三、企业类型特殊责任

6. 个人独资企业无清偿能力: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也可直接执行企业财产。

7. 合伙企业无清偿能力:追加全体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追加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9. 法人分支机构无财产: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财产不足时,也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财产。

四、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10. 股东未出资/未足额出资:企业财产不足时,追加该股东/发起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11. 股东抽逃出资: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

12. 瑕疵股权未出资即转让:追加原股东+未出资的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连带担责。

13.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企业注销/终止责任

14. 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出资人无偿接收财产:追加接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担责。

15. 注销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偿债:追加该承诺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担责。

16. 法人/组织清算不当:追加清算组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对违法清算导致的债务损失担责。

六、其他可追加情形

17. 被执行人无偿转移财产/调拨资产:追加无偿接收财产的主体,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担责。

18. 债务加入/承诺代偿: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可直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难的破局关键,在于精准锁定法定责任主体。上述18种情形,覆盖了自然人、企业、股东、第三人等全场景责任链条。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时,先对照清单排查,及时申请追加/变更,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债权,避免债务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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