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接下来,让我们跟随跃达禾律师事务所小编的脚步,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赖某与朋友在食尚部落夜宵店吃夜宵时,因嫌隔壁桌的被害人凌某、胡某、罗某等人太吵,朝被害人桌旁扔了一只啤酒瓶,双方发生口角,赖某的同伴喊“打”,被告人一桌的人冲向对方,赖某和同伴用拳头、塑料椅子殴打被害人胡某。
旁人将双方劝开后,被告人一方要被害人认错,准备离开现场时,赖某又持破碎的酒瓶划伤被害人凌某、罗某。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凌某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胡某、罗某多处皮肤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赖某于2015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赖某与同伴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综上,寻衅滋事这种肆意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更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大家遇事要冷静应对,切勿因冲动造成严重后果。若遇见相关的纠纷,应用理智和法律手段处理问题,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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