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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载亲友、同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赔偿责任能否减轻?这是 “好意同乘” 场景下,双方当事人均高频咨询的问题。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司法裁判规则,给出明确的法律解答与实务建议。
一、“好意同乘” 的法定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构成 “好意同乘” 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 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不具备营运资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 搭乘行为是无偿的,驾驶人未向搭乘人收取任何费用,顺路分摊少量油费、通行费的合理出行成本,不影响 “无偿性” 的认定;
- 搭乘行为是驾驶人出于善意的互助行为,而非履行运输合同义务。
二、“好意同乘” 的核心责任认定规则
- 基础赔偿责任:驾驶人需对搭乘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控制者与操作者,负有保障搭乘人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有偿搭载,只要因驾驶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驾驶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能以 “无偿搭载” 为由主张完全免责。
- 法定减责规则: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这是好意同乘制度的核心规则,对于无偿搭乘的善意互助行为,法律作出了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平衡情谊行为与侵权责任的边界。需注意,减责的前提是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超速超员、驾驶报废 / 拼装车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的,将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无法适用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
- 进一步减责情形:搭乘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再减轻驾驶人责任若搭乘人在乘车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干扰驾驶人正常驾驶、明知驾驶人无证 / 酒驾仍执意搭乘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的,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错相抵规则,进一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一)针对驾驶人的实务建议
- 无偿搭载他人时,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杜绝无证驾驶、酒驾、超速、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自身驾驶证合法有效、车辆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避免因重大过失丧失法定减责权利。
- 搭载过程中,务必提醒搭乘人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对搭乘人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避免因自身未尽到管理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救助伤者,固定事故现场证据,若搭乘人主张赔偿,可依法提出好意同乘的减责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针对无偿搭乘人的实务建议
- 搭乘他人车辆时,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人正常驾驶,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若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扩大,将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 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酒驾、车辆无保险等违法情形的,切勿搭乘该车辆,否则发生事故后,将因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 因事故遭受损害后,可依法向驾驶人及车辆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需知晓,在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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