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企业就能随意辞退员工吗?

试用期不是劳动者的“保护空白期”

更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外之地”

违法解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冯某于2025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薪为1850元,但双方实际按《新进员工试用考核通知单》载明“试用薪给3800元;正式任用薪给4000元”执行。同年5月,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补偿。后冯某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元。冯某不服仲裁仅支持1850元赔偿金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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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劳动合同虽约定试用期月薪为1850元,但《新进员工试用考核通知单》载明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3800元,且双方实际按考核通知单执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遂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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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试用期工资认定,应以实际履行标准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不等于真实工资,月工资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含奖金、津贴等)计算。

试用期解除仍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举证证明已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存在合法考核标准及劳动者确实不符合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台山法院

供稿:代梦颖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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