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封建制叙事中,中世纪领主始终是 “从农奴到君王” 的封建等级链条里的核心一环,是维系封建军事体系与地方统治的关键节点。
但既有叙事往往陷入两个极端:要么将其矮化为脸谱化的专制暴君,要么将其抽象为封建制度的符号,却鲜少还原其在乡村场域中的真实行为逻辑与权力边界。
我们以为中世纪领主是无孔不入的乡村暴君,掌控村民的一切。
但真实的历史里,很多领主甚至与自己治下的村民未曾见过一面,他们只关心地租、面包和市集。
每个村庄都有领主,但他很少居住于村里。居住在村里的领主通常是只有一个庄园的低级骑士,比如北安普敦郡哈尔斯通(Harlestone)的领主亨利·德·布雷(Henry de Bray),他的账簿保存至今。亨利有24个佃户,他们共持有500英亩地,每年缴纳12英镑货币地租、1磅胡椒、8只家禽,还要服收割劳役。在领主等级的另一端是伯爵、修道院院长或主教,他们的“尊荣领地”是遍布四分之一个英格兰的众多庄园。
在欧洲大陆上,这种权贵——香槟伯爵或佛兰德伯爵——会在政治权威方面与国王相抗衡。在英格兰诺曼时期,“征服者”威廉和他的继位者统一了政治权力;大贵族一开始是军队的将军,后来他们的军事职能逐渐削弱,转变成经济职能。例如瓦伦伯爵(earl of Warenne)这种“直属封臣”,是12个郡里几十个村庄的领主,直接和间接收取各种地租和劳役,但他的65个骑士附庸、几百个地产自由持有农(freeholder)和几千个农奴中的大多数人,他连面都没见过。在享利·德·布雷和瓦伦伯爵这两个极端之间,是拥有几个庄园的中等贵族,他们有时会在庄园间来回旅行。
除了大与小,领主可以更明确地划分为世俗领主和教会领主。拉姆西修道院院长就是教会领主的好例子,他有包括埃尔顿在内的23个村庄,另外还有很多土地。诺曼征服后,教会领主的数量开始稳定增长。关于领主权力的封建旧理论认为,领主是从农奴到君王的权力的法律链条中的一环,但这理论已经基本失去了实质。封建等级制的最早基础——为国王服军役——已经消失了,一部分是因为骑士和男爵反对到国外打仗,另一部分是因为继承的意外因素造成的复杂性。收取货币补偿比劝说不情愿的骑士来服役更简单,货币酬金也可以用来雇佣士兵、配备装备,并且当地产上只附带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骑士义务时,也更容易分成小笔钱缴纳。
对村民而言,这种法律纠纷基本与他们无关,就和领主是大还是小,是世俗还是教会(或者是男还是女,因为女修道院院长、女副院长、寡妇和女继承人也有大量庄园)一样没有意义。-个村庄可以很自然地分属于两个或更多领主。沃里克郡的提索(Tysoe)被划成五个不同的庄园,分属于斯塔福德男爵、他儿子、两个小修道院和当地的圣殿骑士团。然而,更常见的是一个村庄算作一个庄园,比如埃尔顿,而且是一个领主名下多个庄园中的一个。
不管使用什么专门术语,领主就是领主,是村庄剩余物的消费者。13世纪的庄园不是政治和军事组织,只是经济组织,领主是开发者和受益人。
封建领主可以轻松花费金钱,他们天生就是完全的消费者:他们的社会地位让他们采取炫耀性消费的生活方式,在中世纪这意味着主要消费食物和饮料。乔治·杜比(Georges Duby)说道,领主是“想吃多少就吃多少的人”和“给其他人提供食物的人”,他因慷慨而受赞誉。而衡量领主慷慨声望的标准是他养活的人如仆人、武装侍从、劳动力和宾客的人数。
领主的经济角色除了消费者、生产者、地主,还增加了其他方面。他有持续几百年的重要司法职能,他的庄园法庭(hallmote)处理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给他交罚金、缴费和没收的财产。除了在多种情况下——死亡、继承和婚姻——向佃户征收的应缴款,领主还享有“禁令权”(ban),即垄断(独占)某些活动,最臭名远扬的是碾磨每个人的谷物和烘烤每个人的面包。村民痛恨禁令,有时会逃避,但是庄园法庭严格执行禁令。领主的其他特权也一样,例如圈住所有人的羊群,这样可以收集羊粪,改善直领地的地力。
领主最有价值的一项特权却很少引起不满,那就是他对市场和市集的许可权,这是国王或是其他封君授予他的。
这些市集和市场让领主和佃户都富起来,至少更幸运的人和更有进取心的人是如此。
但是,除了领主收租、执法和侵占,领主与村民间的关系中最引人注意的方面大概是领主不干涉的范围。曾经人们对领主最普遍的印象是“无所不能的乡村暴君”,按乔治·C.霍曼斯(GeorgeC.Homans)的话说,这是“不切实际的假设”。中世纪乡村居民实际上在一个近乎自治的状态里生活和工作。
敞地制要求乡村共同体在农业周期的任何阶段都协同工作:犁地、种植生长、收割。现在差不多确定的是,乡村是自身达成协作的,很少有来自外界的帮助和领导。
领主几乎不会反对乡村自治,他想要的是确保佃户缴纳租费、直领地有效耕种、羊毛和谷物能卖好价格。
——摘自汗青堂166《中世纪乡村生活》第三章 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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