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立法修订的国际因素与国内法治回应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基地研究员

摘要 刑事立法修订并不是国内社会发展的单向性反映,经济全球化与治理一体化决定了国际视域与国际因素对一国刑事立法的直接促动。我国洗钱罪的多次修订均是"国际因素国内化"的典型体现。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立法修订,2024年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进一步强化反洗钱监管体系。本文系统梳理国际组织评估对我国洗钱犯罪立法的推动作用,分析洗钱罪多次修订的国际动因,并对国内法治如何回应国际标准提出建言。

关键词 洗钱罪 国际因素 国内法治 全球治理 FATF

一、洗钱罪的频繁修订:一个不寻常的立法现象

洗钱罪的频繁立法修订是近年来有目共睹之事。在洗钱罪被1997年刑法正式确立以来,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的修改次数已有三次之多,这在全部刑法修正案之中并不常见。从整体上来看,洗钱罪的每次修订都与国际因素息息相关,这源于洗钱行为的发生并不完全囿于国内范畴,洗钱犯罪的有效治理与积极性防治政策及其治理体系存在密切关联。

二、国际因素对洗钱罪立法的直接促动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通过对我国第四次大范围的互评估工作,形成了对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系统评估结果,其中"洗钱犯罪化"的评估结论为"部分合规"。FATF认为中国洗钱犯罪的规则存在缺失,指出我国在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处罚范围以及与国际标准的衔接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这一评估结论对我国后续立法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国际反洗钱标准体系通过互评估、同行评审、后续跟踪等机制,对成员国施加持续性压力,促使各国不断调整本国立法以符合国际标准。我国洗钱罪从1997年入刑至今的三次修订,均可在国际组织评估和建议中找到直接或间接的动因。

三、"国际因素国内化"的三次修法轨迹 (一)刑法修正案(三):扩大上游犯罪范围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作了扩充,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是"9·11"事件后国际反恐融资压力下的立法回应,体现了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标准对国内立法的直接影响。

(二)刑法修正案(六):再次扩充上游犯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纳入。这一修订同样是FATF评估建议在国内立法中的体现,旨在弥合国内立法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结构性的立法调整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更为实质性的修订:删除了洗钱罪须以"明知"为前提的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犯罪圈,调整了罚金刑的设置。这一修订直接回应了FATF对我国洗钱犯罪化"部分合规"的评估结论,旨在提升立法与FATF"四十项建议"的一致性。

四、新《反洗钱法》的立法回应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强化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新《反洗钱法》的出台,从行政法层面为洗钱罪的刑事立法提供了配套支撑,体现了国内法治体系对国际标准的整体性回应。

五、国内法治回应的理性路径

在"国际因素国内化"的进程中,国内立法不应盲目追随国际标准,而应保持立法自主性与理性审思。首先,应准确识别国际标准的实质要求与形式要求,避免超越国际标准本身进行"超标准立法"。其次,应充分考量国内法治体系的自洽性,确保洗钱罪修订与其他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统一。最后,应在积极回应国际标准的同时,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洗钱罪犯罪圈的过度扩张。

洗钱罪的治理需要国际协作,但国际标准的国内转化必须经过理性过滤与本土化改造,方能实现全球治理与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

核心法条索引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修正案(六)(2006年)、修正案(十一)(2021年);《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FATF"四十项建议"

原文来源:《政法论坛》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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