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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定价机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大理州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清理规范大理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2025年公布的《大理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进行了完善,现将已完善的《大理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予以公开。
《目录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将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适时调整。
附件:大理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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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理州发展改革委
编辑:杨润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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