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法院|来源
一款“暗藏玄机”的插件
一次隐秘的技术篡改
让本应属于真实推广者的佣金
尽数流入插件开发者的口袋
一场“薅羊毛”式的利益攫取
在电商平台悄然上演
这究竟是“创新”还是“套路”?
近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技术手段篡改平台推广链接骗取佣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01
案情回顾
某知名电商平台P公司经营一商品推广平台,该平台内汇聚商家设置推广的商品,形成商品池,推广者从商品池挑选商品,利用自有流量进行推广。推广者分享的每条商品链接均带有推广者自身专属的推广码,当消费者通过推广者分享的商品链接成功交易后,平台将为对应的推广者结算佣金。
2019年起,一款名为“某某下单”的电商平台卖方软件和配套插件悄然问世。用户(即电商平台商家)可将货源商铺的商品链接输入该软件,方便快捷地下单发货给下游买家从而赚取差价。表面看,这是一款卖方软件,但实则“暗藏玄机”,即当用户将自行选定的P公司货源商品链接输入该软件后,插件会将商品链接篡改为带有李某华、吴某、江某坤等人专属推广码的商品链接。基于该专属推广码,P公司为李某华、吴某、江某坤等人结算佣金。
P公司发现数据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李某华、吴某、江某坤因犯诈骗罪被检察院起诉。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华、吴某、江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处李某华、吴某、江某坤有期徒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P公司诉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基于刑事案件审查确认的事实,原告P公司认为,以技术手段篡改平台推广链接骗取佣金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十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涉及违规金额超千万余元。原告P公司请求判令十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
02
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某某下单”插件网址的备案信息以及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系“某某下单”软件的经营者,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商品链接参数。这破坏了平台“真实推广-佣金结算”的分配机制,使得平台对佣金归属产生误判,妨害了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且,非真实的推广行为未给商家带来实际的流量资源转化,合规的推广者亦失去激励,利益受损。长此以往,会破坏平台的诚信基础以及平台基于其核心业务模式获得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平台、商家、推广者的合法权益均会遭受损害。因此,被诉侵权行为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其他六被告,原告P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因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原告平台的经营模式、平台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方式、被诉侵权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刑事案件中认定的犯罪数额、被告退赔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连带赔偿原告P公司经济损失2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P公司和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一、“创新”≠“违法免责”,《反法》要件如何认定?
创新应当遵守法律边界。技术手段的合法性需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作为“某某下单”软件经营者的身份要件,以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侵权的行为要件,破坏平台交易机制,妨害平台正常运行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平台及用户合法权益的结果要件,均已得到满足。因此,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双重规制如何协调?
本案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偷梁换柱”骗取佣金,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被判承担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刑事和民事所保护的法益虽各有侧重,但宏观上均落脚于严厉打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在刑民衔接方面,因刑事案件适用证明标准更高,刑事案件中所做的技术事实查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证据,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原则上可以直接遵循或采信,为在后民事案件审理带来便利。民事案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填平原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参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均无法确定时,依法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刑事案件认定犯罪数额、退赔情况等可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本案民事判决与刑事打击相结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态度与力度。希望本案能够警示相关网络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任何试图通过“作弊”手段攫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司法如何守护数字经济发展?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基于其核心业务模式产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中,明确要求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等。本案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捍卫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一个缩影。长宁法院将始终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司法理念,“以案释法”规范行为边界,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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