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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光源海)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施行三十余年来首次进行的系统性修订,其中第93条关于卸货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作出了一项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影响深远的调整:沿用三十余年的“收货人担责”原则全面转向“托运人首责”。
目的港弃货并非小概率事件:海外市场波动、买家资金链断裂或破产、贸易摩擦导致物流中断等,都可能导致货物到港后无人认领。对于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的货代而言,新规意味着——“订舱即兜底”。以下拆解新规核心变化、厘清责任边界、梳理可落地的风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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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改?旧规则的三大痛点
旧《海商法》第86条实施三十余载,看似界定了责任归属,实则让承运人在大量弃货场景中陷入“追责无门”的困境,货代也频繁被卷入纠纷。痛点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痛点一:收货人身份模糊,维权第一步就卡住。 记名提单下尚可锁定收货人,但在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场景中,承运人往往无法确认货物真正的接收方。即便货物已被弃置,承运人也找不到明确的追责对象。
痛点二:境外收货人追责,成本高到追不起。 即便侥幸找到境外收货人,跨境诉讼的高昂费用、异国生效判决执行的重重障碍,也让大多数承运人望而却步,最终只能转头向国内托运人或货代协商,迫使货代承担额外沟通成本,甚至被动分摊经济损失。
痛点三:FOB条款下的责任真空。 在大量FOB出口场景中,国外买家指定货代与船公司,国内发货人仅扮演“交货人”角色,却常常因被视为货物来源方或订舱关联方,在弃货纠纷中被卷入“无实质责任却要担责”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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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条对照:核心差异
◆ 旧《海商法》第86条(修改前)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 新《海商法》第93条(修改后)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新法第93条的核心变化可概括为两点:
第一,默认责任主体由“收货人”改为“托运人” ,承运人追偿首次获得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增加两个重要例外:收货人已行使合同权利但迟延/拒绝提货时,责任回归收货人;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托运人有权主张免责。
03
两种场景,责任怎么分?
以下通过两种常见场景,直观呈现新旧规则下的责任分配差异。
场景一:买家失联,目的港根本无人提货
案情还原:国内E货代接受某服装工厂委托,以CIF条款代理出口一批服装至美国。货物到港后,美国F买家因资金链断裂直接失联,无人前往目的港办理清关和提货。
【旧法下】:承运人只能找F买家追责。但F买家在境外,诉讼和执行成本极高。最终往往是船公司扣货拍卖,不足部分再联系E货代协商。双方反复沟通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货代承担额外沟通成本,甚至可能被牵连承担部分经济赔偿。
【新法下】:承运人可将货物卸入目的港仓库,产生的堆存费、滞箱费、处置费等,可第一时间向托运人相关责任主体的E货代追偿。同时,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E货代的法定义务。E货代接到通知后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有效控制损失。
场景二:买家清关后反悔,明确拒绝提货
案情还原: 国内G货代接受某电子厂商委托,代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至欧洲。货物到港后,欧洲H买家已向船公司出示提单并办结清关手续。此时因市场价格暴跌,H买家直接通知船公司“不要货了”,明确拒绝前往仓库提货。
【旧法下】:无论H买家是否已完成清关,所有因未提货产生的费用都须由H买家承担。但H买家已明确弃货,船公司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部分承运人会转而向G货代施压,货代陷入被动。
【新法下】:H买家已经行使了运输合同权利(出示提单、办理清关),此时发生的迟延/拒绝提货,产生的所有费用(堆存费、滞箱费等)及货物风险,均由收货人H买家承担,与国内托运人身份的G货代无法律上的直接关联,货代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关键判断标准:纠纷的关键在于收货人是否“实际行使了运输合同权利”。这是货代在新法之下判断自身是否需要担责的核心观察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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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指谁?两类托运人,责任有别
很多货代误以为“托运人”仅指货主。新《海商法》第42条对托运人作出明确界定,分为两类:
1)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的货代,属于此列。
2)实际托运人: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通常指货主(发货工厂或贸易商)。
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以自身名义订舱的货代即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将成为船公司首要追偿对象。
司法实践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230号进一步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即货主)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货主未必是船公司的直接追偿对象,但以自身名义订舱的货代,才是。这一责任分配格局,值得每一家货代企业在业务操作中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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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风控三原则
面对新规,货代的核心是理清身份、守住责任边界。以下三条可落地的风控策略可供参考:
第一,明确告知客户风险归属。 重点向货主(尤其是FOB项下的出口商)清晰解读新法核心变化。打破部分客户“弃货与己无关”的认知误区,避免因客户认知偏差导致自身被卷入额外责任。
第二,规范订舱协议与代理合同。 与船公司签订订舱协议时,明确约定承运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书面、邮件等)及响应时效,全程保留通知记录,为后续纠纷留存维权证据。与客户签订的代理合同也应同步调整,使内部责任划分与新法规则相互衔接。
第三,建立弃货分级应对机制。 针对高风险货物(如易贬值、易变质货物)、高风险贸易伙伴(如财务状况波动较大的买家),提前与托运人就弃货处理方案达成书面约定——明确货物处置流程、费用承担方式和处置时限,如“目的港额外费用(含战争险溢价等非常规附加费)第一时间书面确认费用归属”,避免事后争议。在新法正式施行的窗口期,及早完成对现有业务流程、合同文本和风险防控体系的系统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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