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王建国与赵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王丽、王强两个子女。2020年2月7日,王建国去世。王建国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一号房屋:系赵秀英于2005年自单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后登记在赵秀英名下。现该房屋由王丽居住使用。
二号房屋、三号房屋:2015年9月3日,赵秀英(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署《棚户区改造项目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在某处的房屋及附属物,被腾退人为赵秀英,安置人口2人,共居人为王建国。乙方选择安置房屋如下:二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69.74平方米;三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98.38平方米。乙方应得的腾退补偿费为1118996.8元。现两套安置房屋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号房屋对外出租,租金由赵秀英收取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三号房屋由赵秀英居住使用。双方均认可上述两套房屋属于王建国与赵秀英之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系赵秀英于2005年自单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后登记在赵秀英名下;
现该房屋由王丽居住使用;
经评估,一号房屋总价为386.10万元。
二号房屋、三号房屋情况:
2015年9月3日,赵秀英与甲公司签署《棚户区改造项目腾退安置补偿协议》;
安置房屋为二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69.74平方米)和三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98.38平方米);
双方均认可上述两套房屋属于王建国与赵秀英之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对外出租,租金由赵秀英收取,三号房屋由赵秀英居住使用;
双方同意按照6万元每平方米之价值作为处理上述房屋之依据。
遗嘱情况:
王丽提交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王建国自愿将上述3套房屋及拆迁补偿费中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份额全部遗留给女儿王丽;
立遗嘱人:王建国,2016年10月15日;
见证人:周明、刘芳,2016年10月15日;
王丽申请见证人周明、证人吴华出庭作证,证实遗嘱系王建国亲自书写,当时王建国精神状态良好,思维表达清楚;
赵秀英、王强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样本无法满足比对条件,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程序。
诉讼请求:
王丽要求:1.依法分割王建国享有的三套房屋,由其继承二分之一份额;2.分割拆迁补偿款、搬迁周转费。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王丽主张:
王建国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全部遗产由王丽继承;
王建国自2015年5月开始与王丽共同生活直至去世,王丽承担了王建国的衣食住行及医疗费用;
赵秀英在未通知王建国的情况下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取得安置房两套、领取腾退补偿款1118996.80元及搬迁周转费;
要求依法分割三套房屋及拆迁补偿款、搬迁周转费。
被告赵秀英、王强辩称:
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遗嘱字迹和王建国字迹差别较大,立遗嘱时王建国八十多岁,无法进行大额财产处分,部分字迹存在涂改;
遗嘱第一页没有签名写日期,缺少立遗嘱人的确认,遗嘱见证人和王丽有利益关系;
赵秀英代表夫妻二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夫妻二人商量过的;
王建国有退休金和医保,不存在王丽负担王建国生活支出的情形;
王丽将王建国接走后,赵秀英、王强曾多次探望;
拆迁补偿款已用于赵秀英及王建国的日常生活开支,王建国被王丽接走时带走了50多万元的存款;
不同意按照份额方式继承遗产,要求分割清楚,并在分割时充分保障到老人权利,考虑到王丽的行为少分遗产;
二号房屋需要出租作为赵秀英的生活来源,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
一、一号房屋归王丽继承所有;二号房屋及三号房屋权益归赵秀英享有,赵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丽上述房屋折价款3113100元。
判决理由:
遗嘱效力认定:王丽向法院提交了遗嘱原件,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要件形式,且另有见证人周明、证人吴华出庭作证,证实上述遗嘱系王建国亲自书写。赵秀英、王强虽否认上述遗嘱之效力,亦主张该遗嘱并非王建国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反证。在比对样本不满足笔迹鉴定之情形下,另结合王建国自2015年5月开始与王丽共同生活之事实来看,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之效力。
房屋分割方式:三套房屋均属于赵秀英与王建国之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已去世,上述房屋中属于王建国的份额应当依法进行分割。根据遗嘱,上述3套房屋中属于王建国的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王丽继承所有。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到居住使用的情况,将一号房屋判归王丽继承所有,二号房屋以及三号房屋权益判归赵秀英享有为宜。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遗产分割的典型案例。自书遗嘱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同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需要有充分证据支持。
核心法律要点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遗嘱真实性的认定
主张遗嘱无效需要提供充分反证。本案中赵秀英、王强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笔迹鉴定因样本问题无法进行,法院结合证人证言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王建国留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居住使用情况对分割方式的影响
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会考虑各方的居住使用情况,尽量减少对各方生活的影响。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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