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彻底堵死了“中间人”靠吹嘘关系敛财的退路。实务中认定“虚构关系”,证据尺度的核心已从“是否办成事”转向“关系与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一、 定罪逻辑的底层转变
新规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过去那种“事没办成算民事纠纷”的模糊地带被清除。只要证明“关系是假的”且“钱被黑了”,直接入刑。
二、 实务证据尺度的“三阶”把握
在侦查与审判中,办案机关会通过以下证据链条重构事实:
1. 关系真实性:从“吹牛”到“证伪”
- 入罪证据(控方重点)
- 零交集证据:调取中间人声称的“某领导”的通讯录、行程记录、社交圈层,证明二人无任何实质接触(如无通话、无共同会议、无亲属关系)。
- 能力反证:证明请托事项根本不在该“领导”职权范围内,或中间人对其声称的“内部政策”完全无知。
- 言行矛盾:聊天记录中“打包票”、“称兄道弟”的夸张表述,与实际查明的身份(如无业、普通公司职员)形成强烈反差。
- 出罪空间(辩方防线)
- 若能提供真实引荐记录(如微信介绍、共同饭局照片)、证明确实存在亲属/老同学等基础社会关系,且请托事项在对方职权辐射范围内,通常不认定为“完全虚构”,可能滑向贿赂类犯罪。
2. 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流向是“铁证”
这是区分“诈骗”与“办事不力”的关键分水岭。
- 诈骗铁证
- 即到即转/即挥霍:钱到账后迅速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还债、消费、取现,且无任何流向“打点对象”的痕迹。
- 无真实办事支出:侦查机关会核查大额支出,若发现无对应的高档礼品购买记录、无真实差旅费,直接推定“骗钱”。
- 非诈骗抗辩
- 若能提供真实的办事支出凭证(如礼品发票、转账给第三方的记录),且剩余款项在事败后主动退还,通常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3. 行为轨迹:拒绝“结果倒推”
- 诈骗特征
- 事前:主动承诺“包过”、“必成”,利用信息差制造神秘感。
- 事中:编造“正在开会”、“领导签字了”等虚假进度,但无任何实质性材料提交或程序推进。
- 事后失联、拉黑、推诿。这是实务中推定“骗”的最强行为证据。
三、 与贿赂犯罪的甄别红线
在证据审查中,必须严格区分“骗子”和“掮客”:
证据维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介绍贿赂
关系基础
虚假(查无此人/无交集)
真实(确为亲属、旧部、密友)
资金去向
个人占有(挥霍、还债)
部分转交官员或用于真实打点
办事行为
零动作(纯编造进度)
有动作(真实传递信息、施加影响)
事后态度
失联/赖账
协商/退部分
实务提示:如果中间人确实认识领导且进行了真实斡旋,即便夸大了难度或截留了部分费用,通常仍按贿赂犯罪(如利用影响力受贿)处理,而非诈骗。新规主要打击的是“空手套白狼”的纯骗子。
四、 给涉案人员的实务建议
- 对中间人:若被指控,退款证明真实社会关系是降低诈骗风险的两大抓手。切忌在讯问中承认“完全不认识”,一旦坐实“零交集”,诈骗罪极难翻案。
- 对请托人:报案时需重点提供“对方承诺关系”的聊天记录/录音,以及完整的资金流水。新规下,公安对“虚构关系骗钱”的立案意愿已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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