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刘建国与李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刘明、刘强、刘勇三个儿子。李秀英于2001年去世,刘建国于2013年去世。

拆迁背景:2011年,因新农村建设需要,拆除某号院房屋并腾退宅基地。被腾退人置换购买了4套安置房,刘建国作为被腾退人之一,与其他被腾退人约定其中一套安置房一号房屋归刘建国所有。

遗嘱情况:2013年8月15日,刘建国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刘明继承。

房屋现状:该房屋于2014年交房,一直由刘明居住使用,但近日被刘勇强行占有。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

刘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育有刘明、刘强、刘勇三个儿子。

李秀英于2001年去世,刘建国于2013年去世。

刘勇与赵丽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7年生育有一子刘浩,二人2018年登记离婚。

拆迁协议:

2011年9月6日,甲方甲公司与乙方(被腾退人)刘建国、刘勇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

乙方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210平方米,安置人口4人:刘建国、刘勇、刘浩、赵丽

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一号房屋1居室(62.4平方米),二号房屋2居室(84.81平方米),三号房屋2居室(84.73平方米),四号房屋2居室(84.73平方米)。

房屋建设情况:

1979年3月的《房屋建筑施工证》显示家庭成员包括李秀英、刘建国、刘强、刘明、刘勇。

双方均认可该院落于1991年置换为某号院,置换后建了数间房屋。

考虑到刘强已于1986年另批宅基地,以及房屋建造演变情况、居住使用情况,法院认为某号院应属李秀英、刘建国、刘勇、赵丽的共有财产。

房屋出售情况:

刘勇已将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出售,且系在与赵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

刘明、刘强明确表示不主张该两套房屋。

遗嘱内容:

刘明提交的落款为2013年8月15日的《遗嘱》载明:"现将我名下一号一居室62.4平方米房屋给刘明所有。老二那边的60多平房子归我所有。今后谁照顾我的生活,以后再来决定归权事宜。如果今天下不了手术台,这间房子就归老二老三两人所有。老大就不要再要了。评兄妹情愿给多少就多少吧。立嘱人刘建国,2013年8月15日"

双方均认可该遗嘱系刘建国所写。

承诺书情况:

赵丽提交了一份《承诺书》,主张刘明曾承诺将继承父母遗产所得的财产(除房产一套以外)全部归刘勇所有。

刘明认可上述《承诺书》系其所签,但表示承诺书中写明了"(除房产一套以外)"指的就是一号房屋。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刘明主张:

要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

2013年8月15日刘建国自书遗嘱中表明,其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其继承;

该房屋于2014年交房,一直由其居住使用,但近日被刘勇强行占有。

被告刘强辩称:

遗嘱中的房屋归刘建国所有,但其认为这个房屋刘建国无权处理;

刘建国说拆迁款归他,安置房屋归刘勇;

被拆迁院落的房屋是1991年盖的,2006年刘勇重新建了20多间,当时其母亲已去世,刘建国已退休,其认为刘勇的拆迁所得归刘勇所有;

刘建国没有农村户口,不享有宅基地的权利。

被告刘勇辩称:

其父亲刘建国所立遗嘱无效,一号房屋为其所有,父亲刘建国无权处置;

某号院房屋及宅基地为其1991年与本村民委员会进行宅基地置换取得,并进行翻盖的房屋是其的婚房六间;

父亲刘建国为某学校职工,非某村农民不享有某村宅基地资格;

2006年其与前妻赵丽再次进行翻盖房屋共22间,建房平米数为210平米;

2006年翻盖时其母亲李秀英已过世,父亲刘建国已退休;

2011年9月6日,因新农村建设需要,对某号院房屋及宅基地拆迁腾退均是2006年翻盖房屋22间210平米;

在拆迁腾退时,父亲刘建国一再表示房屋归其一家所有,拆迁补偿的余款归其所有;

刘明遗嘱为无效遗嘱,一号房屋为其及前妻赵丽儿子刘浩及父亲刘建国四人拆迁所得其中一套房屋,四人从未对拆迁房屋及拆迁款进行析产,父亲无权处分该房产;

故其依法驳回刘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丽、刘浩辩称:

一号房屋是刘建国、刘勇、刘浩、赵丽所有。因为被拆迁房子是刘勇、赵丽结婚之后于2006年盖的,当时李秀英已经去世,刘建国已经退休。

【法院判决结果】

一、刘建国、刘勇与甲公司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一号房屋归刘明居住使用,二号房屋归刘强、刘勇共同居住使用。

二、驳回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遗产范围认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合拆迁政策,房屋拆迁前李秀英已经去世,其并非被拆迁安置人口,但其在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及对应转化而成的腾退利益,亦有财产利益,应为其遗产。考虑到刘强已于1986年另批宅基地,以及房屋建造演变情况、居住使用情况,法院认为某号院应属李秀英、刘建国、刘勇、赵丽的共有财产。

安置房屋归属认定:结合拆迁政策,对于由宅基地置换而来的安置房屋,应属刘建国、刘勇、赵丽共有。现双方均表示不主张分割协议书中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奖励等费用及刘强所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拆迁利益。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拆迁补偿款等费用折抵购房款的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安置房屋中,刘建国享有一套一居室房屋、一套两居室房屋,刘勇、赵丽共同享有两套两居室房屋。

遗嘱效力认定:双方均认可刘明提交的《遗嘱》系刘建国所写,故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刘建国的遗产应按照该遗嘱进行继承。刘建国在该遗嘱中明确表示将一号房屋留给刘明所有,故该房屋应由刘明继承。

其他房屋处理:对于二号房屋,刘建国并未在遗嘱中进行处理,但结合遗嘱中的表述,法院可以认定刘建国的真实意思是刘明享有一号房屋后不再分得其他房屋。故对于二号房屋,应当由刘强、刘勇共同继承。考虑到刘勇长期与刘建国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对于该房屋由刘勇享有70%的权利,刘强享有30%的权利。

承诺书效力认定:对于赵丽提交的《承诺书》,其中载明"(除房产一套以外)全部无偿归弟弟刘勇所有",但并未明确具体是除哪一套房屋以外全部归刘勇,且刘明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故对赵丽所持刘明已经不再主张所有房屋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权属认定:因上述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法院判令一号房屋归刘明居住使用,二号房屋归刘强、刘勇共同居住使用。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拆迁安置房继承的典型案例。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为有效,同时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核心法律要点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刘建国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遗产范围的认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拆迁安置房的归属

拆迁安置房属于被拆迁人的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需要先确定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中的具体份额。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承诺书的效力认定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否则可能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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