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疑难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楼814会议室顺利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副院长郭志媛,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时方,犯罪学研究所所长于国旦,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康庆,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商希雪,刑事司法学院培训办主任郑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高级合伙人刘立杰、聂素芳、翁小平、王馨仝、曹树昌、杨照东、金杰、夏俊出席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与实务精英齐聚一堂,聚焦司法解释前沿疑难问题,共话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共同开启一场专业精准、务实高效的刑事法律学术研讨。

开篇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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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以“回家”之喻开篇,深情回顾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科43年发展历程,表示如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学科重回全国引领地位,令人振奋。田文昌律师指出,刑事法治建设必须破解三重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理论与实务脱节、学科之间壁垒脱节。他强调,校所合作不能停留在纸面,要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以研究反哺司法实践,真正打通产学研融合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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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远院长用温暖、历史、营养三个关键词总结田文昌律师发言,并系统介绍刑事司法学院“刑事一体化”建设成果。王院长表示,近年来学院整合刑法、刑诉、网络法、犯罪学、侦查学五大方向,打破学科壁垒,实现课程融合、跨学科研讨、博士沙龙常态化;在人才培养上兼顾实体判断能力与程序证据审查能力,青年教师科研力量充沛,学院整体实力稳居全国前列。王志远院长同时表示,当前学院产学研融合仍需律所等实务单位深度支持,携手将理论研究转化为实务生产力。

主题研讨

王志远院长分享《具体从重处罚解释规定的排斥效应》

王志远院长认为,《解释(二)》中规定的从重情节属于提示性规定,不应排斥其他合理加重情节,将其理解为封闭性条款,极易导致司法机械主义与个案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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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杰律师分享《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亟待解决的十大问题》

刘立杰律师提出职务犯罪实务十大问题,直指监警检程序衔接不畅、拘留期阅卷权受限、指定辩护盛行、自首认定标准不一、立功线索核查不透明、贪污贿赂证明要求实质性下移、自洗钱扩张、行贿受贿查处不均、数罪并罚量刑失衡、退赃与罪名置换挂钩等问题,阐释高效反腐与规范反腐之间的深层张力。

聂素芳律师分享《<解释(二)>下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便利”认定的进一步扩大及争议》

聂素芳律师指出,《解释二》第十四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隶属、制约关系”纳入“利用职务便利”范围,同时明确“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有认定范围扩大风险。聂律师提出,应坚守意志不自由及职权压力来源双重实质标准,防止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界限消解,制约关系认定边界扩张,避免实质审查空间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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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小平律师分享《<解释(二)>中退赃追缴新规对量刑和财产辩护的影响》

翁小平律师提出《解释二》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构建了积极退赃认定标准与全链条追缴体系,统一裁判尺度的同时压缩辩护空间。其认为,职务犯罪辩护已从定性转向量刑辩护+财产辩护,需重点把握退赃积极性、等值财产追缴边界、亲友代退认定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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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媛副院长分享《<解释(二)>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

郭志媛副院长为刑诉学者对《解释(二)》进行辩证解读:一方面条文明确化限缩了司法裁量、压缩辩护空间,另一方却使得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更清晰。郭副院长认为辩护重心应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此外,《解释(二)》中对涉案财物处置、证据审查标准规制更为明确,为辩方提供精准质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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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昌律师分享《2026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解读》

曹树昌律师针对“公共财物行贿+渎职”数罪并罚的规则,结合实务案例强调:须严格审查“同时构成”前提,区分谋取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审查渎职行为与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机械适用数罪并罚。

杨照东律师分享《特定财物鉴定及价格认证中的辩护要点》

杨照东律师围绕《解释(二)》第十二条珠宝、玉石等特定财物价格认定问题,提炼辩护要点:严审鉴定机构CMA/CNAS资质与鉴定人专项资格、核查送检链条完整性;明确价格认定非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申请复核等。

王康庆副所长分享《虚拟货币行贿数额认定的实质化理念与具体操作逻辑》

王康庆副所长结合《解释二》第八、十一、十二条体系化依据,提出虚拟货币受贿数额认定应坚持实质化理念,应当按照实际支付价优先、授意购买按实际支出、价值不明按收受时价格认定、存疑就低等四阶逻辑,层层递进、依法适用。

金杰律师分享《“参照”不等于“照搬”—对<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的“参照”在司法实践中的探讨》

金杰律师认为:《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的非公人员职务犯罪参照公职人员标准不应机械适用,参照不是照搬,应区分企业所有制、犯罪动机、危害程度,同等打击不等于同等量刑,兼顾平等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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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方所长分享《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规制模式思考》

时方所长梳理近年针对民营企业的立法动向提出,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与公权力职务犯罪在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上存在区别,应防止片面适用第八条,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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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律师分享《新规视角下个人与单位贿赂犯罪的界分及辩护思考》

夏俊律师针对《解释(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行了解读,详细阐述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分问题,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分问题,同时结合实务提出了相关的辩护思考。夏俊律师提出,在辩护时,应重点关注主体问题以及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属如何等问题,并提示财产混同情形可通过财务审计厘清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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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旦所长分享《<解释(二)>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

于国旦所长从《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首”是一般自首还是特殊自首,“掌握”与“尚未掌握”的判断标准,“贪污贿赂行为”包含的具体罪名,“数额较大”的认定,“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理解等几个方面对《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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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仝律师分享《预期收益型受贿的司法扩张与辩护边界》

王馨仝律师指出,《解释(二)》第十一条将案发时股权溢价纳入受贿数额认定,标志着司法评价对象从"被告人最终拿到了什么"前移至"是否凭职务便利提前锁定了利益机会",贿赂认定逻辑已从实物化受贿迈向财产性利益受贿。她提及,司法实践中需警惕三项边界风险: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不应以案发结果倒推认定;案发时价格波动中属于市场因素的部分不宜一概纳入受贿数额;形式穿透不能因出现股权、分红等形式要素便当然推定受贿性质。就辩护实践而言,她强调应重点审查利益安排的商业真实性、请托事项与利益安排的对应关系、收益是否达到"现实确定"的程度,并在数额认定上坚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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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希雪副所长分享《<解释(二)>中新型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与实践把握》

商希雪副所长聚焦两大实践难题:一是预期收益贬值下,高数额未遂与低数额既遂的量刑平衡问题;二是雅贿案件中概括故意存在边界,无钱权交易合意、误判物品价值的受贿数额认定问题。

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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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作最后总结发言,对本次研讨会作出了“时间短、效率高、大题小做、点到要害”的高度评价。此外,田文昌律师提出了七个问题,供后续深入研究:一是职务犯罪中隶属制约关系的边界认定;二是刑事穿透思维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边界;三是应警惕类推思维回潮;四是《解释(二)》第二十条数罪并罚的合理限制;五是辩方司法鉴定启动权如何保障;六是非公人员与公职人员量刑差异化的法理基础;七是承诺型贿赂是否具有主观归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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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的圆满落幕,既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京都职务犯罪辩护教研基地共建合作的第一步,更是校所深化协同、夯实合作基础的重要里程碑。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将秉持合作共赢理念,持续发挥优势互补合力,紧扣职务犯罪辩护实务重点难点,联合开展教学研究与实践育人,推动法律教学与司法实务深度融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为推进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坚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