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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沂水县

旅游团队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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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沂水旅游品牌影响力,优化客源结构,进一步激活旅游市场主体活力,吸引更多旅游团队来沂游览,推动全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要求

组织旅游团队到沂水开展相关旅游活动且有正规营业手续、有接待团队资质的旅行社(分社)。同一团队申请奖励的主体有且只有一个。

第二条 奖励类型及条件

(一)省内市外团队

一次性组织省内市外同一客源城市80人以上(含80人),游览县内3家及以上首道门票收费的景区,并在沂水境内入住一晚,奖励2800元;每增加 20 人追加奖励700元。

(二)省外团队

一次性组织省外同一客源城市80人以上(含80人),游览县内3家及以上首道门票收费的景区,并在沂水境内入住一晚,奖励3600元;每增加 20 人追加奖励900元。

(三)境外团队

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20 人(含 20人)以上,游览县内2家及以上首道门票收费的景区,并在沂水境内入住一晚,奖励 100元/人。

(四)年度累计奖励

年末结算后,对年内申请团队10个(含10个)以上,并符合条件且游客人数达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给予奖励5000元。

第三条 奖励申报

(一)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发团前3天需提供以下材料,报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确认:

1.旅行社与相关景区签署的发团确认单,需双方盖章,景区主要负责人签字。

2.申报奖励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沂水县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附件1),需加盖旅行社公章。

(二)团队行程结束,确认无投诉、无遗留问题后,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沂水县旅游团队奖励确认表》(附件2)。

2.旅行社行程单,需明确行程时间、景区及住宿地,同时加盖旅行社公章。

3.沂水县内旅游景区开具的购票单和正式发票,须加盖旅游景区公章,并由景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团队需提供对应天数入住酒店的发票、水单。人数审核以景区实际购票人数为准,各景区的购票人数需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按最低实际购票人数为准。

4.带有所有景区明显标志性场景的团队照片和车辆照片,照片要清晰真实。

5.正规保险公司出具的游客保险单。

6.所有材料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均与申请主体一致。

第四条 奖励审核及兑付

(一)由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按奖励申报规定向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景区要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性。沂水县文化旅游执法大队将对申报奖励的团队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本年度奖励资格。县内景区、酒店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年度团队奖励参与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奖励资金每月进行一次累计统计。团队行程结束后,经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定无投诉、无造假、无遗留问题后,由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当月奖励金额的累计统计,并在次月10日前与受奖励的单位主体进行确认核实,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旅行社提供税务部门机打正规发票,所加盖公章应与申报表公章一致,由县财政部门兑付奖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全县通报,取消事发后申请主体的奖励申请资格: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人为原因造成服务质量过失的。

3.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4.弄虚作假领取奖金的。

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2026年列支沂水旅游团队奖励专项资金200万元,奖完为止。

第五条 奖励活动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六条奖励办法由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9-2227856

邮箱:ystd20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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