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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予以通告作废。

附:牌证未收回作废清单

特此通告

土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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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土左旗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