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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树立质量标杆,激励全市各行各业追求卓越绩效,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毕节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府发〔2021〕19号)等要求,现将《毕节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28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毕节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有序推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加快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节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毕节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质量管理领域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不收费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5年评审1次。市长质量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市长质量奖有效期10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毕节市人民政府是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项目的主办单位,市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向市政府呈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二)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三)有投诉举报时,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四)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联席会议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拟获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承办联席会议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活动实施监督。

第九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辖区申报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的培育、动员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含3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技术质量指标,以及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已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获奖10年后(含10年)方可再次申报;已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市长质量奖,但10年内(含10年)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组织)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印证材料,并对申报表和印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评审表彰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方案。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市长质量奖相关申报工作安排。

(二)组织申报。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经各县(自治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市长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

(四)材料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开展材料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五)征求意见。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企业(组织)名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八)审议公示。联席会议对拟获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由联席会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印发表彰决定,由市政府对获奖企业(组织)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发现违反者,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不得擅自制作市长质量奖证书和奖杯。对伪造或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将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由市市场监管局收回证书和奖杯,并自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6年内(含6年)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四)因未履行社会责任、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获奖企业(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法、新经验,带动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申报企业(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与申报企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在评审、推荐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所需评审、交通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从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