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缪先生刚入职某建设公司没几天,就收到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他怎么也没想到,这一纸通知会让他陷入一场劳动争议纠纷。
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才过了几天,公司就以他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终止劳动关系。缪先生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将缪先生诉至法院。
缪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慌了神,四处打听靠谱的律师。朋友向他推荐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说她深耕劳动纠纷领域,已经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缪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了朱秀芳律师和陈红燕律师。
朱秀芳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和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她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公司主张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针对公司的主张,朱秀芳律师开始了细致的准备工作。她指导缪先生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维权证据链。比如,对于公司提出的“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而且公司在缪先生入职时就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却未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这种情形并不在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内,从公司支付给缪先生的工资来看,缪先生入职后也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或由缪先生制定,在缪先生不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她清晰地阐述了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精准区分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最终,法院采纳了朱秀芳律师的观点,认定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先生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公司应向缪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1.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
2.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3.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要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次成功维权,让缪先生对未来又充满了信心。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寻求咨询(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58号宁波商会国贸中心A座36楼)。朱秀芳律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始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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