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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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宋某某饮酒后驾驶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鄂托克旗境内沿省道313线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后由西向东行至国道242线388公里交叉路口处,车辆驶出道路东侧路基侧翻,造成乘车人邢某某受伤,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网围栏受损。经认定,宋某某是饮酒后超速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宋某某向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各项损失99万余元。

法官提醒

悲剧的发生往往只在顷刻之间,一次“侥幸”,可能会给个人、家庭甚至社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法律面前无侥幸,酒后驾车必追责。法官郑重提醒,饮酒后切勿触碰方向盘,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酒后驾车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案为鉴,敬畏法律、珍爱生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让每一次出行都平安顺畅,让每一个家庭都团圆幸福。(青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