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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6年4月30日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今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因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等违规行为,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北京证监局的调查结果,中信建投证券在相关保荐项目中,未能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部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个别重要子公司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同时未审慎核查发行人申请文件和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
北京证监局指出,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信建投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按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公告同时明确,中信建投证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的严格要求,强调了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中应承担的“看门人”责任。市场分析人士表示,中信建投证券需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风控和合规管理,提升保荐业务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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