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实习生王熙媛)北京某工程公司员工赵女士发现,公司在长期只有她一人办公的办公室内安装了烟感伪装针孔摄像设备。赵女士认为此举侵犯了隐私权,遂起诉要求公司拆除监控设备、销毁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支付赔偿金5000元。
原告赵某诉称,她于2024年9月27日结束产假返回被告公司上班,在10月12日意外发现在仅有约20平方米、四个工位且长期仅有她一人办公的办公室内安装烟感伪装针孔摄像设备。作为哺乳期女性,赵某每日需在该办公室内使用吸奶器收集母乳,办公室涉及个人隐私场景。赵某遂于10月14日报警,10月23日被告公司将伪装摄像头更换为正常设备。赵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视频资料,并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信,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并通过公司员工可见渠道向原告公开道歉,公示期30天。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自2018年开始安装监控设备,后续陆续补充安装,员工知情。监控设备安装时间在2024年10月8日,安装位置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靠窗的顶棚。原告所在的综合管理部办公室有4个工位,有包含两名男性员工的多人同时办公,并非任何人的私密空间,监控的区域是整个办公环境。
在本次补充庭审中,原告律师提交了2023、2024年的员工福利发放单作为新证据,证明涉侵权期间被告公司的综合管理部只有三名员工,除被告外,公司人事丁某请假、司机刘某日常外出,办公室只有原告一人使用,构成私人办公空间。被告则认为,在原告即将结束休假开始上班时,公司已经向她发送了岗位调整通知书,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已不是原告的办公场所,有工作交接记录为证。原告则认为,工作交接记录的签名处的颜色与空白处不一致,不认可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办公场所设置监控设备,并非当然违法,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以隐蔽和过度方式侵扰劳动者的人格权益。本案中暗摄区域系具有一定私密性的办公室,原告在该区域有固定工位,且涉案行为发生时原告处于哺乳期。被告安装的并非普通的民事监控而是伪装成烟感器的隐蔽摄像装备,安装位置位于原告办公室的侧上方,被告未能证明其就该隐蔽摄像设备事先向原告作出了充分明示,也未能证明采取该种隐蔽安装的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未经同意以隐蔽方式对他们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空间和活动进行拍摄,足以侵扰成年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判令被告于七日内销毁涉案全部视频,不得留存、传播和备份;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信;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鲁雅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虽涉及女员工哺乳期的问题,但这只是一个事实因素,案件的核心还是在于企业管理与员工人格权益的边界。安装摄像头提前告知应当是底线,本案的隐蔽式摄像头侵犯了员工的隐私。“企业出于安全防范及管理的需要可以设置摄像头,但一定要注意法律的限度,不能侵犯员工的人格权益。”鲁雅清说。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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