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支付工具,看似无本获利,实则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供了关键帮助,最终沦为犯罪“帮凶”,受到法律制裁。需要警惕的是,随意提供或出借企业对公账户,同样极易触犯“帮信罪”,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注册的“鹰潭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POS机及对公账户提供给张某。随后,该POS机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经查,截至2025年1月19日,该POS机消费并转出共计57万余元。同年1月21日,倪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倪某的量刑情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往往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赃款、逃避监管打击。无论是个人银行卡、手机卡,还是企业对公账户,都绝不能因亲情、友情,或贪图少量好处费,随意出租、出借、出售,否则极易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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