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一名盗挖文物的男子,伙同他人在湘江边一处工地盗挖古砚台并倒卖牟利。4月28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天心区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4月29日消息,2024年8月的一天,周某及常某(另案处理)二人盯上了长沙市天心区湘江边碧湘街一处工地,带着工具潜入工地盗掘出一个古砚台。
二人盗挖出该砚台后,迅速策划倒卖牟利。因常某急需资金,周某向常某预支12000元,并约定售出砚台后平分赃款。2024年8月31日,周某通过闲鱼平台将砚台以75000元的价格售卖给江苏省苏州市的收藏人蔡某。次日,蔡某收货后发现砚台存在破损,周某向蔡某退款2000元。
周某、常某本以为能悄无声息地赚大钱,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蔡某处追回砚台,并移交浏阳市博物馆收藏。经鉴定,该圆形端石砚为民国时期文物,认定为一般文物。
案发后,常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1000元,并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2026年4月28日,天心区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1000元。
本案的承办法官毛建中介绍,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及出土的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公民对于继承、接受赠与、拍卖、文物销售单位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可以收藏、买卖;对于私自盗挖、来源不明的文物,严禁收藏、买卖。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倒卖三级文物或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以倒卖文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具有倒卖二级以上文物、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或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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