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修订版,公安机关的核心法定职责可归纳为以下8类:
1. 收监交付与文书材料移送

  • 接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和财产性判项材料。

  • 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对未被羁押的先行收押或追捕。

  • 罪犯在看守所期间的羁押表现、健康档案等材料一并移送监狱

  • 撤销缓刑/假释时,送达相关裁定书和收监决定书。

  • (国家安全机关送交罪犯的,准用公安机关规定)

对应条文:第31、32、35、36条

2. 脱逃追捕与监狱外犯罪处理

  • 罪犯脱逃且监狱无法即时抓获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配合。

  • 罪犯在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或脱逃期间于监狱外实施新犯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应条文:第90条、相关刑诉法条款

3. 暂予监外执行与假释中的衔接职责

  • 接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抄送(作为知悉机关之一)。

  •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后,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对应条文:第46条、第54条

4.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与户籍登记

  • 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 凭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为刑满释放人员办理户籍登记。

对应条文:第59条

5. 安全协同与警戒

  • 与监狱、武警、卫健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反恐防暴、押解罪犯、防灾减灾等监狱安全工作。

  • 协助做好监狱外围安全警戒(如对违规飞行、擅自摄录等行为的制止)。

对应条文:第17、18条

6. 控告检举材料的处理

  • 收到监狱转递的罪犯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如系实名控告,还应告知罪犯本人。

对应条文:第40条

7. 离监探亲的监督与通知

  • 监狱批准罪犯离监探亲后,应当将情况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须向该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督。

对应条文:第85条

8. 扰乱监管秩序行为的治安处罚

  • 对聚众围堵冲击监狱、阻碍狱警执法、与罪犯串通伪造证据、擅自进行无人机飞行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条文:第118条

表1:修改的职责(2012年版 → 2026年版)

序号

职责事项

2012年版规定(旧法)

2026年版规定(新法)

变更要点

1

暂予监外执行执行主体

居住地公安机关 执行监督(旧法第25条、第26条)

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仅负责撤销假释后的收监送交(新法第46条、第54条)

执行权移交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角色收缩

2

假释监督主体

被假释的罪犯由 公安机关 予以监督(旧法第33条)

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执行;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新法第54条)

日常监督权移交,公安机关保留收监送交职能

3

交付执行材料要求

仅要求送达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旧法第15条)

新增:生效裁判中有 财产性判项 的,应当一并送达财产性判项实际执行情况的材料;对未被羁押的罪犯明确“收押或追捕归案”(新法第31条)

材料范围扩展,程序细化

4

控告检举处理反馈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未明确期限和告知罪犯(旧法第22条、第23条)

新增: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告知监狱; 实名控告检举的,还应书面告知罪犯本人 (新法第40条)

增加告知对象和书面要求

5

监狱安全协同配合

仅规定“监狱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旧法第12条)

明确与公安机关、武警、卫健等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处置”反恐防暴、押解、防疫、减灾等工作(新法第18条)

从笼统协助升级为法定协同机制

6

扰乱监管秩序治安处罚

仅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依法处罚(旧法第77条)

详细列举7项具体违法行为+兜底条款,包括围堵冲击监狱、与罪犯串通伪造证据、违规飞行无人机等,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新法第118条)

处罚范围大幅扩充

表2:新增的职责(2026年版首次出现)

序号

新增职责

具体内容

对应法条

1

离监探亲监督通知

监狱准许罪犯离监探亲的,应将情况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须向该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督

第85条

2

监狱外侦查协作

监狱办理罪犯狱内犯罪案件,需要相关刑事技术支持、在监狱外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提供协助

第91条

3

解回办案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将罪犯解回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旧法无此审批程序)

第87条

4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对象

明确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公安机关(作为知悉和协助机关)

第46条

5

对诬告陷害监狱人民警察行为的处理

明确对监狱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惩治(旧法无此专门规定)

第25条

6

罪犯刑满释放后安置帮教中的协助职责

监狱应与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 县级安置帮教机构做好人员衔接;公安机关在户籍登记、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协助管理等方面配合(旧法无系统规定)

第59条

7

看守所羁押表现与健康档案移送

公安机关送交罪犯时,须一并移送罪犯在看守所期间的 羁押表现、健康档案 等材料

第35条

核心变化总结

  • 角色转型:公安机关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直接执行监督者”转变为“社区矫正的配合者+社会治安的专门力量”。

  • 协同强化:新增多项与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法院、武警的协作义务,程序更加精细。

  • 权限扩展:治安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显著扩大(如无人机违规飞行、毁损监狱土地等),同时增加了对监狱外侦查活动的协助义务。

  • 信息流转:增加了羁押表现、健康档案、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材料的移送要求,以及实名控告检举结果告知罪犯的规定。

来源:刑事法典综合整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涉及具体工作时请细读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