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补偿!”北京,男子的爷爷去世,就和公司请假回家奔丧,人事也签字同意了,不料,几个月后公司将男子开除,理由就是他此前回家属于旷工,男子不服把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2021年初,刘某和公司签了两年劳动合同。那年12月,他爷爷不幸去世,刘某要回老家操办丧事,于是按规定提交了事假申请,请假理由是明明白白写的:爷爷过世,回家奔丧。行政管理部的人事看了,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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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请假手续走完了,人也回去了,事儿也办了,回来继续上班,这页就该翻过去了

可到了2022年8月,距离那次请假已经过去了大半年,公司突然以三个理由把刘某开除:第一,旷工;第二,未经9部门主管审批就休假;第三,不能胜任现在岗位工作要求

刘某当然不服。自己明明请了假,人事也签了字,怎么就成旷工了?至于什么9部门主管审批,公司之前也从来没明确说过这是硬性规定,更何况人事签字本身就是公司的授权行为。关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拿不出任何像样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个非常接地气、也很有分量的判断:劳动者以正当理由请事假,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不批。爷爷去世回家奔丧,这是人之常情,任何有基本人情味的单位都会理解。刘某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人事当时也批准了,事后翻出来说不行,这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

法院明确指出,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不批这个事假有什么正当性,其他几个开除理由也缺乏证据支持。最终,公司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子其实反映了一个挺普遍的问题:有些公司在管理上,规则和人情是割裂的。当时觉得没什么,点头同意了,事后为了其他目的,把旧账翻出来,用僵化的条款去否定之前已经认可的事实。这种做法,说白了就是不厚道,也注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在判决里有一句话说得特别好:用人单位履行审批手续时,要结合具体情境,考量请假事由的正当性、紧迫性和合理性,对劳动者的事假请求不能过于严苛

这其实就是说,法律是讲情理的。爷爷去世这种事,谁也没法提前计划,也不可能等什么九级审批走完再回家。公司如果在那种情况下还死抠流程、拒绝批假,那才是真正的不近人情。反过来,既然批了,就不能事后反悔,把员工的正当行为硬说成违纪

这件事也给了打工人一个很实际的提醒:请假走流程,该签字签字,该留痕留痕。当时的一句同意,可能就是事后维权时最关键的证据

在我看来,这家公司的问题不只是管理僵化,而是缺乏基本的契约精神。人事签字代表的是公司的授权行为,员工有理由相信这个签字是有效的。公司事后以“流程不完整”为由推翻自己的审批,本质上是在否定自己当时的授权。这跟请假本身是不是奔丧已经没关系了,而是公司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问题

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公司完全可以在任何一次请假后,隔几个月翻出一套员工根本不知道的内部流程,说上次不算,你旷工了,然后把人开除。这种管理方式,不仅伤害员工,最终也会反噬公司自己。法院的判决,既是对个体权利的维护,也是对用人单位基本行为底线的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