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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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挂靠施工、转包分包情形普遍存在,大量工程项目由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主完成施工,建筑企业仅作为名义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当建筑企业背负较多债务或面临破产时,有些实际施工人会要求建筑企业将自身名下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自己,以便以自己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那么,建筑企业将工程款债权直接转让给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何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工程款债权并非普通民间债权,存在特殊的司法审查标准。若建筑企业自身背负大量未清偿执行债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在此情形下将工程款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实际施工人,本质属于恶意转移资产、降低自身偿债能力,损害企业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债权转让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

本案焦点问题为,背负未清偿执行债务的建筑企业,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项目实际施工人,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主张工程款、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名义承包人,承接工程后交由个人实际施工,由该个人自筹资金、组织人员完成全部施工,属于典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结算后,建设集团公司因对外存在多笔到期债务未清偿,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债权均处于可被执行状态。为规避法院执行、截留工程款,该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全部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后续该工程款被法院查封冻结,实际施工人以案涉债权已归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依据《民法典》及民事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在自身存在大量到期债务未清偿、被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名下工程款债权属于企业可用于偿债的责任财产。企业擅自转让核心债权,会直接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致使其他生效债权无法兑现,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变相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工程款债权转让并非一律有效。除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基础关系无效外,企业负债期间转让工程款债权规避执行,同样属于无效情形。即便双方自愿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形式上符合民事自治要求,但实质损害第三人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与诚信原则的,依法归于无效。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款债权转让审查标准严格,存在多重无效情形。遇到工程款确权、债权转让效力及执行异议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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