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人员自始不具备业主身份,本就无资格担任业委会主任,经劝退却长期拒不移交银行U盾、拒不配合法人变更,街道多次催告无果,已严重侵害全体业主财产管理权,需依据法规强制追缴,扫清小区自治障碍。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该人员自始至终非本小区业主,不符合业委会成员法定任职条件,其担任主任的履职行为自始无效,无任何法律依据占有、管控属于全体业主的银行账户U盾与法人资料。
依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无论何种原因丧失或自始不具备任职资格,保管的印章、账户介质、档案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均必须移交;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移交。 该人员无业主身份,无任职基础,法定移交义务不受任职期限影响,逾期拒交已涉嫌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公共收益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区对公账户、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非业主人员无权控制账户权限,拒不移交行为直接侵犯业主共有权。
实操建议:由业委会联合街道下发正式书面《限期移交通知书》,明确其自始无任职资格、限定3日内完成移交,留存送达证据;逾期不移交,以业委会名义提起返还原物民事诉讼;同时携带业主大会决议、街道证明、非业主身份确认材料,向银行申请挂失旧U盾、冻结原权限、补办新账户手续,彻底收回业主共有财产管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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