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就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着少跑一趟,这次多拉了几个学生……我知道超载了,可没出事啊,这也得判刑吗?”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不是‘多装几个人’的问题,而是把一车孩子的生命安全当成了赌注。没出事是幸运,出事了就是多少个家庭的悲剧。 法律不会等事故发生才追责——严重超员超载,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已触犯刑法。”

“我明白了。”

案件简述

2025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营运资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驾驶搭乘有13名小学生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市兴文县共乐镇共乐小学往共乐镇东阳村方向行驶。当日,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兴文县境内共朝路0公里500米路段处时,被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经检查发现,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7人,实载人数为14人,超员达100%。

2026年4月22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4月27日,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超员超载非小事,漠视安全必追责。严重超员超载是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马路杀手”,车辆超载后制动距离显著延长,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刹车,极易发生追尾、碰撞等事故,同时,车辆超载严重影响操控稳定性,导致车辆重心偏移、侧翻的风险剧增。生活中很多驾驶员存在误区,认为超员只是行政违章行为,罚款就行,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公传发〔2015〕708号)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金涵潇

编辑:赵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