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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张女士(父女)是四川某县某镇某村的村民,户口一直登记在本村,并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3年,张先生与前妻离婚,双方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张先生仍在本村居住,后办理了同址分户,女儿张女士的户口随父亲落在本村。2023年,案涉土地因化工园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地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16万元/人标准给予货币安置。

然而,征收部门以“二人在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无宅基地”为由,直接拒绝为张先生父女办理安置。张先生父女多次申请无果,复议也被驳回,一审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

本胜诉案件代理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贾素飞律师、刁文静律师

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村民因离婚分户、在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是否就丧失了宅基地资格与征收安置权利?

征收部门以“无房即不安置”为由,拒绝为张先生父女发放安置款,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二审突破关键

二人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在本村、有合法承包地,依法享有征收补偿安置权。

离婚分割财产、分户,并不等同于丧失宅基地资格权,张先生父女分户后依然享有基于集体成员身份的宅基地权利。

征收住房安置的核心目的是保障“户有所居”,不能以“无房”为由,直接剥夺村民的安置资格。

张先生父女完全符合补偿方案规定的安置条件,应按16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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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元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责令某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16万元/人的标准,对张先生、张女士予以安置补偿;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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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离婚不分家、分户不失权”的原则:只要户口在村、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因离婚无房,也不丧失宅基地资格和征收安置权利。

重申了征收安置的底线:“户有所居”,征收部门不能以“无房”为由,变相剥夺村民的安置资格。

再次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获得征收补偿安置的核心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京平律师:贾素飞律师

贾素飞律师:法学硕士,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权、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养殖场等特殊主体拆迁维权、住改非房屋补偿争议维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公共设施项目拆迁维权、协议拆迁纠纷处理、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拆迁谈判协商,同时承办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及刑事案件业务

【核心优势】近十年深耕征地拆迁领域,精通全国各地区征拆政策与补偿标准;实战经验丰厚,承办全国多省市各类征拆案件,覆盖个人、集体、企业等多元主体;熟悉司法审判逻辑与行政复议流程,维权策略精准靶向;专攻养殖场、厂房等特殊类型拆迁,破解疑难征拆难题;擅长集体诉讼统筹协调,高效提升集体整体补偿额度;兼具民商事、刑事办案能力,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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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刁文静律师

刁文静律师:法律硕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9年取得执业证

【擅长领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维权、公有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纠纷维权、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维权

【核心优势】深耕征地拆迁维权领域,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备全国多省市办案实操经验;擅长将法学理论与拆迁维权实践结合,处理各类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纠纷案件;工作细致严谨、责任心强,代理案件注重细节把控,能精准对接委托人需求并提供专业维权服务,获委托人高度认可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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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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