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审讯室里满脸焦急地大喊。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把他告了,原因是他把租赁来用于周口现代城工地的价值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偿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离开工地时还没清点设备也没告知设备去向。这事儿乍一看,张某好像真有诈骗嫌疑,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张某原本和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他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了脚手架设备。但后来他把设备挪作他用,没用于约定工程。公司发现后,直接以合同诈骗罪报了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就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这下可慌了神,他觉得自己只是在工程操作上有问题,根本没想诈骗。
就在张某不知如何是好时,他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就开始执业,承办案件超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李律师介入后,马上开始全面核实证据,他仔细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这些操作,他细致梳理出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李律师发现,关键在于要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虽然张某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都在搞实际工程经营,设备要么用于工程施工,要么用于债务周转,没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该上升到刑事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可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经过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一定要厘清法律边界。在实际生活中,你要是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么做:
第一,遇到法律纠纷先冷静,别自乱阵脚,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
第二,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像合同、记录等,这些可能成为关键。
第三,要清楚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的区别,别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犯罪处理。
这个案子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重要性。只要咱们遇到问题积极应对,找对专业人士,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障。若您有上述类似经历,您可以找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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