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及已公布的《商事调解条例》,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4个符合条件的特邀调解组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本次选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综合评定、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二、工作职责
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开展固定诉求、送达、制作调解报告等审判辅助事务工作。
三、选聘范围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其他符合《商事调解条例》规定具备专业调解能力且已登记注册的商事调解组织。
四、调解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设立起执业期限满5年且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上一年度考核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且3年内未受过投诉处理;
(三)受聘后须有不少于3名的工作人员入驻(须报备),且入驻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四)具有本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五)有关驻院调解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调解组织原调解成功率不低于30%(截止2026年3月31日)的可优先选聘。
(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调解组织择优确定。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现场报名,对入驻本院参与调解工作的特邀调解组织,须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待本院审定通过方可进驻并参与调解工作。
(二)报名时间:2026年5月6日—5月20日。
(三)报名地点:大理市苍山东路243号大理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四)联系方式:
大理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李跃颖0872-2315427/2329629
(五)报名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填写《大理市人民法院选聘特邀调解组织报名表》一式两份,报名表可自行下载。
2、特邀调解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公告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报名组织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可以如实反映组织的真实情况,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经审查、考核通过,由大理市人民法院颁发特邀调解组织聘用证书,并进行调解员相关培训。颁发聘用证书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可,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
2026年4月30日
《大理市人民法院选聘特邀调解组织报名表》.docx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陈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