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日,本网发布《关于周至县二曲街道渭旗村、渭中村涉嫌非法开采挖沙情况的反映》一文,引发广泛关注。5月4日,周至县二曲街道办委托中间人刘某携带一份未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便函及数张罚款单据,与本网编辑沟通,提出撤稿请求。沟通中,刘某提出给本网编辑好处费,被当场拒绝。

针对街办在便函中作出的“迅速核查”“已处置完毕”等说法,本网编辑进一步核实农民代表及相关证据后发现:官方回应与农民举报在时间、地点、责任人、违法情节等多个关键节点上严重不符,农民直指街办在“忽悠媒体”。

一、程序质疑:节中“上级转办”+“未盖章便函”是否合规?

二曲街道办在未盖章的便函中称:“接到上级部门转办通知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本网编辑注意到,该便函落款时间为2026年5月4日,仍处于“五一”假期(5月1日至5日)之内。法定节假日期间,上级部门是否专门向下级街办发出“转办通知”?街办又是否能在假期中“第一时间责成资规、环保、城管等科室”开展全面核查?这种超常规的“高效”本身,即缺乏基本的行政程序常识。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对重大舆情事件的正式回应,街办仅提供一份未加盖公章的“便函”,其真实性、权威性、法律效力均存疑。农民代表明确表示:“连章都没有,这不就是在敷衍吗?”

二、事实比对:拘留一人、罚款六万,能否覆盖两个村庄、两类违法行为?

农民原举报信反映的是两个村庄、两类行为:

【事实比对表】

举报内容:渭中村盗采砂石
街办回应:2025年4月中旬发生,当晚公安抓获组织者华龙刚,行政拘留15日。
农民反驳:举报的是“李某”,不是华龙刚。时间、人物均不符。农民要求深挖“李某”及其背后的利益链条。

举报内容:渭旗村倾倒建筑垃圾
街办回应:2026年3月中旬发生,为土地复耕项目用地,私自倾倒建筑垃圾。城管已处罚。
农民反驳:举报的核心是先深挖6至7米取沙,再用垃圾回填,而非单纯的“倾倒垃圾”。街办回避了“非法采砂”这一核心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行政处罚金额
街办回应:刘某出示了6张不同日期的罚款单,合计约6万元,涉及司机、工程公司、执法人员等。
农民反驳:处罚过轻。6万元相对于数十亩耕地被挖6至7米深的破坏程度,杯水车薪。农民反映,处罚之后仍有开工现象,属典型的“以罚代管、罚后不管”。

农民代表尖锐指出:“街办的回复,地点不符、时间不符、体量不符。这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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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问与呼吁:耕地被毁,谁该真正负责?

一份未盖章的便函、六万元罚款、一个与举报人描述不符的“华龙刚”、一位试图以好处费换取撤稿的中间人……这些都无法掩盖一个基本事实:在周至县二曲街道的耕地上,出现了深达6至7米的沙坑,并被大量建筑垃圾乃至生活垃圾回填。

本网再次提出以下追问,请周至县及二曲街道正面回应:

  1. “李某”到底是谁?若华龙刚仅为组织者之一,真正的土地流转中间人“李某”是否已被调查?背后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参与或庇护?
  2. 6万元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已造成耕作层毁灭性破坏、土壤及地下水面临长期污染风险的违法行为,如此轻微的处罚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 耕地能否复垦?深坑回填大量垃圾后仅覆盖半米浮土,这样的土地是否还能恢复耕种?修复资金由谁承担?是否已启动生态损害评估与追偿?
  4. 是否存在“以罚代管、罚后默许”?农民明确表示“处罚后仍有开工”,请街办公布今年以来该区域的全部巡查记录及执法影像,以自证清白。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红线不容践踏。本网将继续向周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周至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反映。对于中间人刘某试图以“好处费”换取撤稿的行为,本网亦将同步向新闻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部门如实反映。

我们期待的,不是一张未盖章的便函,而是一份加盖公章、逐条回应、有整改时限、有追责名单的正式答复。

编辑:司马君 2026.05.05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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