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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27,证券简称:尤夫股份)于近日披露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司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涉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价格争议,法院判决尤夫股份向子公司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纸业”)赔偿1146.5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公告显示,原告尹某某为泰和纸业持股30%的股东,尤夫股份作为控股股东持有泰和纸业70%股权。原告主张,尤夫股份在2023年度将泰和纸业全部产品销售给自己及其全资子公司,经审计核算该关联交易销售总价比市场价格低3528.45万元,导致泰和纸业亏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尤夫股份赔偿泰和纸业损失1910.84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26年2月10日为130.5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尤夫股份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和纸业赔偿1146.50万元,利息损失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6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费用合计22.19万元,由原告负担9.73万元,尤夫股份负担12.46万元。

尤夫股份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公司计划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处于上诉阶段,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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