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时掰手腕不慎骨折,经诊断,医疗费用累计3.9万余元。伤者称对方存在身体腾空、臀部及手肘离桌等不规范动作。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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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2024年8月的一天,冯某与程某等人在KTV聚会。两人均常年坚持健身,此前多次在聚会中进行掰手腕活动。当晚饮酒后,双方决定在KTV房间内的桌子上进行掰手腕比赛。

比赛过程中,冯某突感不适,由程某及其他在场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冯某右肱骨骨折、右前臂桡神经损伤,接受手术治疗后住院6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医疗费用累计3.9万余元,其中程某实际垫付2700余元。冯某住院期间,程某的弟弟到医院陪护。

因双方就剩余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冯某将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庭审中,冯某主张程某在掰手腕时存在身体腾空、臀部及手肘离桌等不规范动作。程某对该主张及证言均不予认可,辩称其未实施超出正常竞技范围的动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首先,掰手腕活动具有竞技对抗性,存在肌肉拉伤、骨折等潜在人身风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畴。其次,程某、冯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此前多次参与掰手腕活动,对该活动的潜在风险应有明确认知,本次活动系双方饮酒后基于共同娱乐意愿自愿参与,不存在强迫或胁迫情形。

法院认为,关于程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冯某主张程某有身体腾空等违规动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本案符合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条件,故冯某主张程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最终被认定为符合“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条件,“自甘风险”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是否绝对免责?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林斐然律师向“法度Law”分析指出,根据民法典1176条规定,因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其他参加者行为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林斐然表示,掰手腕这类民间竞技活动,行业普遍存在手肘不离桌、身体不得借力发力等基础安全规则,参与者一旦明确违反既定规则,可直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实践中不少同类诉求被法院驳回,核心原因在于当事人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对方违规事实,而现场视频、目击证人、专业司法鉴定等,都是划分责任、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以本案举例,若冯某有上述提到的相关证据,这个案子的裁判结果很可能不一样。

林斐然进一步表示,法律意义上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活动,主要涵盖具有合理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及户外项目,包括篮球、足球、排球、橄榄球等球类运动,拳击、散打、跆拳道、摔跤及掰手腕等竞技项目,同时滑雪、攀岩、蹦极、冲浪、徒步、登山、骑行、漂流等户外风险性活动也均在范畴之内。而日常走路、买菜、邻里闲聊等普通生活行为,不属于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此类日常行为不具备可预见的人身伤害风险,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免责规则。

林斐然表示,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自甘风险并非绝对免责,仅为有限免责,法律只保护遵守规则、符合运动常理的正常参与行为,对于无视规则、肆意妄为以及恶意伤人的行为,不在免责保护之列。司法实践中判定责任划分,会结合事发现场具体情境、当事人行为表现,综合甄别行为属于意外过失还是主观恶意,以此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