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主人并非必然负全责,但多数情况下难逃责任。依据《民法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主人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有无过错,只要宠物伤人就得担责。不过,若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比如主动挑衅、逗弄宠物,主人可不担责或减轻责任。
若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给宠物采取安全措施,像遛狗不牵绳,即便被侵权人有过错,主人通常也需担责。而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主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免责或减责事由。
宠物伤人事件频发,根源在于部分主人缺乏责任意识。养宠不仅是享受陪伴,更是承担一份责任。主人应文明养宠,牵绳、及时清理粪便、定期接种疫苗。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宠物伤人事件,营造和谐的人宠共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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