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但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其债务责任的债务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在法院执行阶段,也存在债务加入的现象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所谓,制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任何制度都架不住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债务加入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却在近些年被一些网贷平台和催收公司所利用,成了他们绕过司法诉讼,通过法院执行机构对网贷人进行高息催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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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模式是

第一步,设立空壳公司,制造管辖链接,实施债权转让

网贷公司或是催收公司,会在跟自己具有熟识地方司法资源的地方,设立空壳公司。这些空壳公司,并不从事真实的经营业务,设置目的只有三个,一是根据公司的登记地址制造法院管辖联系;二是批量受让网贷平台已经逾期但尚未经过诉讼的债权,以及批量将欠债人纳为公司的债务人。

第二步,项目公司主动申请加入某个执行阶段的案件成为共同被执行人,从而实现网贷催收绕开诉讼程序

空壳公司设立后,网贷或催收公司会让与空壳公司、借款人三方签订所谓的债务和解协议,约定借款人需向空壳公司偿还欠款,之后,让空壳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直接加入法院已有的执行案件。

这些执行案件,很多都是已经被法院裁定终本的案件,网贷、催收公司可以各种形式很容易以很便宜的价格购的案件的执行债权。

通过在执行阶段加入,就可以让网贷欠款纠纷直接跳过诉讼、仲裁等司法审查、确认程序,而且可以大幅缩短追债周期、降低追债成本。没有起诉、没有开庭、没有举证质证、没有法律文书,借款人直接就收到了法院的限期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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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利用法院执行手段,对项目公司的债务人或股东(实际是网贷借款人)发起批量执行保全,冻结其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房产车辆。

一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网贷平台、催收公司便会借助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开展批量查询、冻结空壳公司次债务人财产,让法院进行批量保全、冻结、扣划措施。

造成的结果是,很多欠款人不经法院、仲裁程序,直接就被列为了被执行人,直接面对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自己的各类财产被保全、冻结、扣划。即便欠款人提出异议,也需要面对需要自己到外地法院发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成本很大。

背后的真相是,这些被列为被执行人所依据的债务和解协议,里面有大量的高利息、砍头息等现象,甚至相关的法律文书直接被催收公司拿去当成暴力催收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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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重视批量保全查封案件,开展执行阶段债务加入的清查整顿活动

近日,执行阶段的债务加入制度被网贷、催收公司所利用的现象,被很多自媒体披露了出来。有自媒体根据批量保全、执行法律文书的来源,还点名了诸多法院的名称,称“绝大部分债务人收到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出自上面的法院。”

随着很多司法文件、司法机关近些年不断加大网贷纠纷、催收纠纷的司法审查力度,想要通过司法诉讼,或是司法确认程序,批量的取得网贷催收法律文书越来越难,一些“高人”便利用法律规定的债务加入制度,想到了以上的复杂操作。

分析以上“操作”可见,这是一系列的复杂运作过程,涉及到空壳公司的设立、债权购买债务转让等法律文书设计、有选择的确定支持该操作的法院等等,并一般常人所能想象和运作。

造成的影响是,网贷纠纷,可是实现绕开仲裁、诉讼等司法审查程序直接进行到法院执行阶段,一些非法债务,甚至是跟案件根本毫无关系的当事人,也被列为了次债务人,被采取了执行强制措施。如果认真分析,揭开这些公司的“运作”细节,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

网传的消息是,有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专项整治活动,要求重点关注两大类执行异常案件:一是同一案件被执行对象(包括追加后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次债务人等)数量明显异常的案件;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使用数据异常、被执行人和被申请人数量众多的案件。

对排查出的问题案件,更换承办人,并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对于所有违规查封、冻结措施必须立即解除;被错误追加的被执行人、次债务人,必须依法剔除出执行程序。

此外,不仅要纠正程序错误,还要倒查背后的司法责任,防止执行人员与催收机构内外勾结,利用职权违规为催收提供便利。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