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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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但诉讼时担保人未到庭或未提出异议的情形。

那么,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法院是否应依职权审查是否构成越权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范畴,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抗辩、是否到庭,人民法院均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受当事人自认或无异议的约束。

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建筑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否依职权审查是否构成越权担保,以及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某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托公司起诉主张建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诉讼中建筑公司未到庭、未抗辩,亦未对担保效力提出异议。信托公司据此主张法院应直接认定担保有效,不应主动审查越权问题。但法院依职权查明,案涉担保未经建筑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债权人亦未举证证明对决议进行过合理审查,属于越权担保。

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有权机关决议,法定代表人不享有单独担保权限;该规则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司治理秩序,法院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不以当事人抗辩为前提。即使担保人无异议、不到庭,法院仍应依职权审查是否越权、债权人是否善意。

据此应当认定,本案属于越权担保,法院依法主动审查并无不当,案涉担保对建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越权担保审查关系到公司、中小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并非单纯当事人处分事项。从本案案情看,法院主动审查是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职责所在,可防止法定代表人擅自担保损害公司利益。仅以当事人无异议为由排除审查,不符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精神。因此,信托公司主张法院不应依职权审查越权担保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认定越权担保无效,依据充分。

某信托公司主张法院不应依职权审查越权担保、应直接认定担保有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对外担保法院负有依职权主动审查义务,不受当事人是否抗辩、是否自认影响。债权人接受担保时,必须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越权担保可能被认定无效,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遇到公司对外担保、越权担保、担保效力认定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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