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但凡是自己开的公司,那就是自己个人的,相当于自己的个人的私库,自己想用钱随时就可以从里面拿。

公司没钱的时候,自己就添点钱放进去。

可是,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公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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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一个主体,在法律的层面与个人一样,都是属于独立的民事个体。

公司需要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现在已经不要求强制验资,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都不需要进行出资实缴了。

但是公司的财产依然具有独立性,当股东履行了出资的义务,相应的资产转登记为公司名下之后,就成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就不是一回事了。

这时候,公司名下的钱便不能再由个人随便使用,而是公司的财产,应当由公司决定如何使用,而且还要遵循公司内部相应的程序。

当然这里要区分一下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因为个体工商户与个人是密不可分的,与个人的财产是可以进行混同的)。

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严格来说也是具有独立财产的。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一人公司的财产有可能与个人区分不开,进行了混同。

这种情况下,老板使用公司的财产,并不会构成犯罪,顶多只会造成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的混同,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方面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一样了,因为这两类公司都有多个股东。

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老板,私自决定挪用公司的钱款,甚至偷偷占有的话,那就涉嫌犯罪了。

理由也很简单,这时候你侵害的就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是公司的合法权益了。

比如挪来由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会涉嫌挪用资金罪。

而如果揣到自己兜里,自己用了,则涉嫌的是职务侵占罪。

当然,认定上述两份数额的前提,是需要先刨掉自己出资的部分,因为这部分财物的使用,不会侵害到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当然,相应的民事责任是跑不了的)

比如自己实际出资100万元,其他股东出资50万元,自己挪了120万元放在由自己使用,那么这种情况下,认定挪用的数额只能是20万元。

至于另外的100万元,想要构成犯罪的话,只能构成抽逃出资罪,但是这需要满足27种需要实缴出资的情况。

不过,这里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其他股东都是挂名股东,只有自己是真实的股东。

这种情况下,即便名义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质上仍然是一人公司,所以不宜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