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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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上海市静安区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某网络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制售一款菜品“金枪鱼塔塔”,该菜品中的食材在未经过热加工处理即可直接食用,属于直接生食海产品。但是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生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食品经营许可是餐饮服务的合规底线。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重营收、轻合规,从而带来食品安全隐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二|上海市静安区某餐饮店经营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络餐饮店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胡萝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在餐饮加工过程中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采购时严格查验并留存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防问题食品流入餐饮环节。

案例三|上海市静安区某餐饮店未建立酒类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入网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一款白葡萄酒,无法提供该酒类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台账等资料。当事人未对经营的白葡萄酒开展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规格、进货日期、供应商资质等相关信息,保存有关凭证,确保所有食品来源可追溯。经营者要加强源头管控意识,把好食品来源“入口关”,严格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静安区将持续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不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同时,若消费者发现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线索,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上观号作者:上海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