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SON LAW · 1994—2026

新旧监狱法

逐条对照表

2012修订版 ⇄ 2026修订版

2026年11月1日施行

2012修正版对原版作了7处条文修改(主要3为衔接刑诉法),主体结构沿用1994年原版,共7章78条。2026修订版为系统性大修,共38章121条,新增多个独立章节,并对原有条文做了大量扩充。

7 → 8

章节数

78 → 121

条文数

+43

净增条文

2026年新《监狱法》9大修改要点速览

权利保障 程序加固 新增规定

01

首次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02

申诉不再视为"不悔罪"

03

经监狱批准,罪犯可会见非亲属

04

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05

减刑程序细化

06

罪犯死亡时,由“自查自鉴”改为“第三方鉴定”

07

罪犯基本医疗对标本地基本医疗保险

08

新增罪犯特许离监处理规定

09

新增外籍罪犯管理规定

逐条对照

一、总则

01立法目的

2012版第1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6版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分析新增"规范和保障"二字,把对监狱执法行为本身的约束写入立法目的;并将"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政策性指引明确入法。

02工作原则与人权

2012版第3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026版第3、4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分析"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首次写入监狱法;新增党的领导、总体国家安全观;改造目标从"成为守法公民"延伸至"重新融入社会"。

二、监狱与人民警察

03监狱建设与戒备等级

2012版第11条

仅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未规定监狱建设原则与功能分类。

2026版第12条

新增建设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明确按性别年龄设男犯、女犯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犯罪类型、刑期、人身危险程度设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监区;按健康状况和改造需要设不同功能类型监区。

分析原版仅笼统规定设监狱,新版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戒备等级"和"功能型监区"的物理分置原则。

04信息化与狱务公开

2012版

未作规定。

2026版第8、14条

新增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新增信息化建设条款,要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分析这是适应数字治理与公众知情权诉求的全新条款,2012版完全没有对应内容。

05监狱人民警察

2012版第5、12—14条

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原则要求"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列举9项禁止行为(索贿、刑讯、私放、虐待等)。

2026版第19—25条

独立专节"监狱人民警察"(共7条)。新设政治委员;新增"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总要求;明确9项法定职责;禁止行为扩至14项;新增警务督察、国家赔偿、职业尊严保护、不实举报澄清等机制。

分析从原版散见的几条到新版独立成节,警察队伍管理由原则化转向程序化、责权对等化。

三、罪犯权利与义务

06罪犯权利义务表述

2012版第7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义务包含"参加劳动"。

2026版第26—30条

独立设节"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表述升级为"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新增告知义务(收监后告知权利义务)、法律援助申请转交义务;劳动义务表述调整为"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

分析"人格不受侮辱"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保护范围由消极禁止扩展为积极保障;劳动义务限定在"有劳动能力"的前提下,与现实情况更契合。

四、刑罚执行

07收监程序

2012版第15—17条

人民法院将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个月内送交监狱;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2012年修法点,原为一年以下);收监后做身体检查。

2026版第31—37条

程序更细化:法院10日内送达文书含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明确国家安全机关亦可送交(第36条);收监不一致时监狱可不予收监并书面说明,检察院可出具书面意见;细化罪犯档案、健康档案交接制度。

分析2012年修法触及"代为执行三个月以下刑期"等7处条款,2026版整体重塑了文书送达、不予收监、档案衔接等多个程序环节。

08申诉、控告、检举

2012版第21—24条

原则规定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监狱认为判决可能错误的,有关机关六个月内反馈。

2026版第39—43条

大幅细化:转递期限从无明确变为5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内告知罪犯转递情况;有关机关反馈期限从6个月缩短至3个月(可延长3个月);明确不得将申诉作为认定不服管教或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第43条)。

分析这是本次修订中对罪犯权利保护最具操作性的改变。第43条直接回应了实践中"申诉即认定为不悔罪"的痼疾。

09暂予监外执行

2012版第25—28条

监狱提书面意见,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检察院一个月内可提书面意见;社区矫正衔接已纳入(2012年修法点之一)。

2026版第44—48条

新增罪犯本人/亲属可提出书面申请;新增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 + 监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程序(病情严重的可后公告);省级机关亦设评审委员会;监狱应在10日内移送社区矫正机构;增加移送通报检察院程序。

分析暂予监外执行新增内部审查制衡机制,过去最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增加了公示、评审、检察监督等多重约束。

10减刑、假释

2012版第29—34条

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建议,法院一个月内审核裁定(可延一个月);6项重大立功表现条款;原文未明确区分中级/高级法院管辖。

2026版第49—57条

新增"评审委员会评审+5个工作日公示"程序;明确有期徒刑减刑由所在地中级法院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由高级法院裁定;检察院可提书面意见;新增第57条:"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分析程序加固的同时,新增"及时公正办理"条款,系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审理过严或拖延的两端问题作出的双向回应。

11出监教育与释放

2012版第35—38条

监狱按期释放、发放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凭证办户籍登记;政府帮助安置生活;无系统的出监前教育规定。

2026版第58—62条

新增第58条 出监教育制度:服刑期满或假释前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出监教育,提高适应社会能力;新增与县级安置帮教机构衔接;新增引导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帮教(第61条);明确就业、就学、社保不受歧视

分析系统建立"刑满前+刑满后"双段衔接,把"回归社会"作为刑罚执行的终极环节固化为法定程序。

五、狱政管理

12分押分管

2012版第39条

已规定"根据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2026版第63条

分类要素扩展为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年龄、刑期、人身危险程度、改造表现、健康状况和改造需要;管理方式由"分别关押+不同方式管理"升级为"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级处遇";新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省级机关可调整罪犯关押监狱

分析分类要素从4项扩至8项,"分级处遇"是新设概念,意味着不同分级享有不同的具体待遇标准。"分类管理"原则本身并非新设。

13警械与武器使用

2012版第45—46条

4种情形可使用"戒具"(脱逃、暴力、押解、其他危险);情形消失即停止;5种情形可使用武器(聚众骚乱、脱逃拒捕、行凶破坏、劫夺、抢夺武器)。

2026版第65—67条

用语更新为"警械",区分约束性警械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两类;明确"经警告无效"方可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新增使用应当录音录像;新增造成损伤应及时救治

分析从"戒具"到"警械"是术语的现代化;录音录像义务、救治义务为新设的程序性约束,提升执法规范度。

14通信、会见

2012版第47—48条

来往信件应经过监狱检查;"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标准模糊);写给上级机关、司法机关的不受检查;可会见亲属、监护人

2026版第68—70条

表述改为"安全检查";扣押标准明确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新增视频会见;新增经监狱长批准可与有利于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新增罪犯与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分析"有碍改造"这一模糊标准被具体的法律标准替代;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程序性辩护权的重大确认。

15生活、卫生、医疗

2012版第50—55条

监狱设医疗机构,医疗保健列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计划;少数民族特殊生活习惯予以照顾;监舍要求"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2026版第72—81条

新增第79条: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目录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第80条 社会保险接续;新增天气允许时的户外活动权利(第78条);"少数民族"扩为"与特定风俗习惯有关的特殊生活习惯";监舍标准增加"防暑"

分析本组条款是新版中民生属性最强的扩充。基本医疗对标基本医保、社保接续、户外活动均为新设权利保障。

16在监死亡处理

2012版第55条

因病死亡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检察院有疑义可重新鉴定;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立即检验作出鉴定。

2026版第81条

程序大幅强化:监狱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到场,监督监狱对死亡原因调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取代监狱自行鉴定);非正常死亡检察院立即检验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分析监狱"自查自鉴"模式被否定,改由检察院主导、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结论,程序公信力显著提升。

17奖惩与离监探亲

2012版第56—58条

建立日常考核制度;7项可奖情形;7项可处罚情形;离监探亲规定附设于"奖励"条款下(第57条第二款),仅限有期徒刑罪犯。

2026版第82—84条 + 第六节

新增考核结果可异议条款,且考核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第82条);奖励情形增至8项;"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独立成节

分析考核异议权和检察监督是对罪犯权利的强化;新增"特许离监"制度,允许罪犯因特殊事由短期离开监狱,程序更为规范。

六、教育改造与未成年犯

18教育改造

2012版第61—73条

"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原则已存在(2012版第61条);思想教育、扫盲教育、初等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文体活动等已分别规定。

2026版沿用并扩充原有原则。新增: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并动态调整加强同社会力量的联系合作经监狱长批准,可与有利于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心理矫治、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衔接等内容进一步细化。

分析"因人施教、分类教育"等原则并非2026年新设,而是承袭1994年原版即有的表述。本次修订真正新增的是"有针对性改造方案"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19未成年犯

2012版第74—77条

章节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共4条;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可留所执行。

2026版章节名升级为"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章节扩充。明确心理矫治规定;完善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教育改造推进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专门法体系协同。

分析从"教育改造"到"特别规定",体现未成年罪犯保护已不止于教育层面,而是包含心理、医疗、回归衔接等综合保障。

七、新增章节

20法律责任(新增章)

2012版第14条

无独立的"法律责任"章。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行为责任分散在第14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

2026版新增第七章 法律责任(独立成章)。系统规定: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赔偿;非监狱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完善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细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处理(原章节内容并入本章)。

分析"法律责任"独立成章是结构性变化。原版仅有一句兜底,新版形成系统的责任追究机制,与申诉权保障、警械录音录像、死亡调查等程序约束形成闭环。

21外国籍罪犯

2012版

无外国籍罪犯刑罚执行和管理的专门规定。

2026版附则相关条款

新增外国籍罪犯刑罚执行和管理的规定;罪犯的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办理。

分析填补了涉外执行的法律真空,与近年中国对外刑事司法协助实践相衔接。

变与不变

沿用未变

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人民警察执法地位、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框架、"因人施教、分类教育"原则、社区矫正衔接(2012年已纳入)、剩余三个月以下看守所代为执行(2012年修法点)。

承袭并扩充

分押分管(分类要素从4项扩至8项,新增分级处遇);警察禁止行为(从9项扩至14项);奖励情形(从7项扩至8项);监舍标准(增加防暑)。

结构性新增

独立设置"监狱人民警察"专节、"权利和义务"专节、"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专节、"法律责任"独立章节;新增狱务公开、信息化、出监教育、基本医疗、社保接续、外籍罪犯等条款。

程序加固

申诉转递5个工作日、出监教育、暂予监外执行公示评审、减刑假释公示评审、警械使用录音录像、在监死亡的检察院到场+第三方司法鉴定。

权利提升

人格"不受侮辱"→"尊严不受侵犯";申诉不得作为不悔罪依据;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视频会见;基本医疗对标基本医保;就业就学社保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