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路边停车开门,稍不留意就极易引发开门杀交通事故。一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判定司机和乘客各负一半责任,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承担司机那部分赔偿,这样的做法到底合不合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同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这类争议画上了清晰句号。

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引发关注。董某驾驶机动车在路段停车,副驾驶的杜某未仔细观察周边路况,贸然推开车门,行驶经过的电动自行车骑手潘女士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潘女士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勘查后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潘女士无责。

涉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事后,潘女士将董某、杜某及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类损失共计 42 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解称,按照交警划定的五成责任,商业三者险只需赔付驾驶人董某对应的责任份额,乘客杜某的赔偿责任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法院审理后明确界定,车辆驾驶人和同乘人员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行为叠加共同酿成事故,构成共同侵权。交管部门对司机和乘客作出的内部责任划分,仅适用于双方后续追责;对于事故受害者来说,驾乘人员同属机动车一方,不能拆分责任让受害者自行承担风险。

承办法官表示,不管驾驶人和乘客内部如何划定责任比例,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都要为机动车一方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以内部责任分摊为由缩减赔付金额。

扣除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 7 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向潘女士赔偿 32 万余元。

此次同步发布的新规将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正式施行,全文共 12 条,从责任主体划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诉讼程序规范等方面,细化道路交通肇事赔偿相关标准。

新规明确,机动车租赁、借用场景中,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过错时,需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和车辆使用人共同担责,且所有责任主体赔付总额,不得超出受害者实际损失。

针对频发的开门杀事故,新规专门作出约束:乘车人开门引发他人受伤,受害者有权主张相关损失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法院支持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若保险赔付仍有缺口,再由驾驶人和乘车人按责任比例补足赔偿。

针对生活中常见的好意同乘、搭便车情况,新规细化了判定标准:交警出具的全责、主责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驾车人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需结合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综合判定,合理划定赔偿责任,保护民间善意互助行为。

同时,新规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群,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造成实际务工收入减少,肇事方就不能以年龄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

针对诉讼期间受害者因故死亡的情况,新规明确,残疾赔偿金仍需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标准,按定型化方式计算;对于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核算问题,新规采用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统一裁判标准。

在诉讼流程方面,新规优化合并审理机制:医保基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救治费用,相关机构可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同步提出追偿诉求,无需另行起诉,既避免受害者重复获赔,也简化办案流程。此外,新规第十一条还专门针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了相应的程序设计。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