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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宋德明先生全款买下海口一套房,本以为安心等待收房,却陷入长达十年的诉讼漩涡。房屋因质量问题迟迟无法交付,他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并获赔45万元。然而,胜诉的喜悦还未散去,他却接连被物业公司、开发商告上法庭。物业费官司中,同一家法院竟作出与之前完全矛盾的事实认定;开发商随即依据这份“矛盾判决”,反告他“房屋侵占”,索赔115.5万元占有使用费。

“一套房子,两份对立判决,三场连环诉讼,这起案件已远远超出普通房产纠纷的范畴。”宋先生无奈地说。

针对此事,本网进行了调查核实。

全款买房却遇“问题房”:法院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

时间回溯至2015年7月,宋先生与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全额支付房款。然而,验房时他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地板、墙面、门窗、卫生间均有损坏,室内水电管线未接通,小区整体配套仍在施工,根本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

调查发现,宋先生并未办理收房手续,而是将钥匙交由物业公司托管,专门用于房屋维修。他常年定居北京,子女在京上学,从未实际入住。此后数年,开发商反复维修,却始终无法达到交付标准。直到2021年12月14日,涉案房屋才完成五方竣工验收。

针对开发商长期逾期交房,宋先生提起诉讼。2024年10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01民终3684号终审判决,明确认定:2015年7月至2021年12月14日为逾期交房期间,2021年12月14日为房屋合法交付时间,并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2550元。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物业费官司突现反转:同一法院作出事实认定冲突的判决

2023年12月,小区物业公司将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15年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共计59万余元。一审法院严格参照上述生效判决,认定房屋于2021年12月14日合法交付,宋先生仅需承担此后的物业费,驳回物业公司2021年之前的诉求。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令人意外的是,海口中院作出(2025)琼01民终2734号民事判决,推翻本院此前生效裁判中的关键认定,将物业费起算时间提前至2015年,认定宋先生当年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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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同一房产、同一时间段,两份生效判决在‘房屋是否交付/占有’这一核心事实上出现直接冲突。”宋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该二审判决存在多处问题:混淆“钥匙维修托管”与“正式交房”;物业公司主张的2015-2020年物业费已超诉讼时效,仍全额支持;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系关联企业,证人存在利益关联。为此,宋先生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未被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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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他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并获受理。

开发商借“矛盾判决”反诉:索赔百万占房费

2026年1月20日,开发商依托上述存在事实冲突的二审判决,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宋先生支付2015年7月3日至2021年12月14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索赔金额高达1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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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款买房,从未实际入住,却要承担百万赔付压力。”宋先生表示,他认为此次诉讼是基于错判衍生的恶意连锁诉讼,开发商意图转嫁成本。

据悉,该案已于2026年4月24日在秀英区法院开庭审理。宋先生已全面提交证据,并坚决主张追究相关主体虚假诉讼责任。4月30日上午,本网工作人员致电开发商客服,工作人员称“这是前股东的诉讼纠纷,不了解情况”后迅速挂断电话。

律师: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公信,关联企业或涉虚假诉讼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接受本网采访时指出,本案核心在于2015年7月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房屋是否合法交付。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交付需满足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符合合同标准三条件。涉案房屋2021年12月14日才完成验收,此前不具备交付条件。业主将钥匙交物业维修,与“实际占有”性质不同。

连律师认为,(2025)琼01民终2734号判决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冲突。物业费主张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且同一法院在先判决已认定“2020年10月9日前的主张过时效”,后续判决却无视该认定,违反既判力原则。此外,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系关联企业,开发商败诉支付违约金后,通过关联公司诉讼再利用矛盾判决反向索赔,若明知房屋未交付而主张占有使用费,或涉嫌虚假诉讼罪。

连律师建议,宋先生应在占房费诉讼中坚持抗辩,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供两份矛盾判决请求监督,可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等待监督结果,必要时向海南省政法委、省高院审监部门反映“同案不同判”问题。他同时表示:“法律应保护守约方权益,不能让购房者为开发商违约‘买单’。相关司法机关应积极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

本网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后续进展!

来源:五星网-五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