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后,又以借款名义把钱转走,真借贷还是假借贷?算不算抽逃出资?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东出资后,又以借款的名义把钱转走,算不算抽逃出资?针对这一问题,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结论如下:1.不能只看形式,要看实质:如果是虚构的借款,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只是为了把出资转走,那就是抽逃出资;如果是真实合法的借款,那就不属于抽逃出资。2.法院判断的核心是,有没有真实的借贷合意,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率,有没有实际还款,资金是否用于股东个人,有没有损害公司的资本充实与债权人利益。3.就算签了借款协议,如果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实质是把出资抽回,还是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一、核心判断标准:实质重于形式

(一)法律的明确规定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该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规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就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所以,股东以借款的名义把出资转走,是不是抽逃出资,核心就是看这个债权债务是不是真实的,如果是虚构的,那就属于抽逃出资。

(二)司法实践的判断要点

现在的司法裁判,都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管股东用什么名义,只要实质是把已经投入公司的出资非法转出,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就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具体来说,法院会从这几个方面来判断:1.有没有真实的借款协议,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率这些基本的借贷条款,如果只是一张空白的借条,没有这些内容,大概率就是虚构的。2.股东有没有实际还款,如果股东借了钱之后,好几年都不还,也没有任何的催款记录,那就是假的借款。3.资金的用途,如果股东把钱拿去个人消费、买房买车,而不是用于公司的经营,那就是假的。4.有没有经过公司的正常程序,比如股东会有没有同意这个借款,财务做账是不是规范。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股东都有一个非常普遍的误区,以为只要签了借款协议,把出资转走就没事了,就不是抽逃出资了。实际上,法院看的是实质,不是形式,很多股东签的借款协议,连还款期限、利率都没有,就是一张空纸,最后还是被法院认定为抽逃出资。很多股东最后因为这个,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公司的巨额债务,就是因为忽略了这一点。

二、真实借款与抽逃出资的核心区别

(一)真实借款的特点

真实的股东向公司借款,一般是公司有闲置的资金,股东因为个人的临时需要,向公司借钱,有明确的还款期限,有合理的利率,股东也会按时还款,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比如,公司有100万的闲置资金,股东因为买房的需要,向公司借了20万,签了正式的借款协议,约定了一年之后还款,利率4%,到期之后股东也按时把钱还了,这个就是真实的借款,不属于抽逃出资。

(二)抽逃式“借款”的特点

而抽逃出资的那种“借款”,一般是股东刚把出资打到公司账户,马上就转走,没有任何的还款约定,也没有利率,股东也不会还钱,资金都是股东个人使用了,公司的资本直接就空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比如,股东刚把100万的出资打到公司账户,第二天就以借款的名义把钱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没有任何的协议,也没有约定还款,好几年都不还,这个就是典型的抽逃出资。

三、实操中的避坑指引

(一)真实借款要做好完整的手续

如果真的是股东向公司借钱,一定要做好完整的手续,签正式的借款协议,约定好还款期限、利率,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财务做账要规范,股东要按时还款,这样就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不要用借款的名义掩盖抽逃

很多股东以为,用借款的名义,就可以把出资转走,不会被查,实际上,现在法院都是实质审查,很容易就查出来了,最后还是要承担责任,不仅要返还出资,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三)要拿回出资要走合法程序

如果股东真的想要把出资拿回去,要走合法的程序,比如合法的减资,或者分红,不要用借款的名义,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的股东张某,向公司实缴了100万的出资,刚把钱打到公司的账户,第二天就以借款的名义,把这100万全部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

公司的财务做账的时候,把这笔钱记成了其他应收款,但是张某和公司之间,没有签任何的借款协议,也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和利率,之后的好几年里,张某也没有把这笔钱还给公司。

后来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了债权人150万的债务,全部都无法清偿,债权人起诉了公司,之后追加了张某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张某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庭审中,张某抗辩称,这笔钱是借款,不是抽逃出资,自己和公司是借贷关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刚出资就把钱转走,没有任何的借款协议,也没有约定还款,也没有实际还款,这个就是虚构的债权债务,属于抽逃出资,判决张某在100万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后以借款名义转走钱,是不是抽逃出资,核心看实质,很多股东对这一规则存在误解,容易引发后续的纠纷。如果您正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不是抽逃出资,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规的方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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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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