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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节】

陈先生与周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陈甲。2003年,陈先生与周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2002年,陈先生出资以女儿陈甲的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陈甲名下。2012年后,陈先生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20年,陈甲将一号房屋赠与给母亲周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周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周女士要求陈先生搬离房屋,陈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属于借名买房,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拒绝搬离。周女士便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搬离并返还房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主要审查三点内容:一、周女士是否为一号房屋权利人;二、陈先生是否占有一号房屋;三、陈先生的占有是否为有权占有。首先,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周女士名下。虽然陈先生称该房屋系其出资借用陈甲名义购买,但在法院释明后并未提起相应诉讼,既未能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又未能推翻陈甲与周女士之间的赠与关系,故法院在现有证据下认定周女士系房屋权利人。其次,依陈先生陈述可以认定陈先生占有一号房屋。第三,依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创设。即使陈甲作为当时房屋权利人出具《保证书》,但依照当时的物权法,《保证书》并不能作为为陈先生设立用益物权的依据。因此,该《保证书》应当理解为陈甲同意陈先生借用房屋的债权关系,但上述债权显然不能约束新的所有权人周女士。综上,法院认定周女士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陈先生返还房屋。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房产专业律师,我们认为本案的教训十分深刻。首先,借名买房一定要及时确权,不能等到房屋被处分了才主张权利;其次,物权法定是基本原则,所谓的"保证居住至死"并不能设立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只能是债权,不能对抗新的产权人;第三,父母子女之间的房产纠纷,往往因为没有书面协议而难以举证。在此提醒广大父母,借子女名义买房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并且要及时办理过户。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已经成为法定物权,如果需要保障居住权益,应当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而不是仅凭一纸保证书。同时,在子女将房屋赠与他人时,要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